【摘要】:原讼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原讼法庭的法官组成。若高等法院的事务有特殊需要,上诉法庭法官可在原讼法庭开庭并以原讼法庭法官的身份行事。此时,该上诉法庭法官享有原讼法庭法官的司法管辖权、权力及特权。
1.原讼法庭的组成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前身为原香港最高法院原讼庭。原讼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原讼法庭的法官组成。原讼法庭目前有37 名法官(包括行政长官委任的法官、特委法官[14]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暂委法官[15])。若高等法院的事务有特殊需要,上诉法庭法官可在原讼法庭开庭并以原讼法庭法官的身份行事。此时,该上诉法庭法官享有原讼法庭法官的司法管辖权、权力及特权。
2.原讼法庭的管辖权
原讼法庭享有初审管辖权和上诉审管辖权。(www.xing528.com)
(1)初审管辖权。原讼法庭对申索金额或价值在港币12 万元以上的比较重大的民事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对案件类型没有特殊要求的,可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和事宜,如海事、破产、涉及合约的申索、侵权申索、公司清盘、涉及建造的仲裁、婚姻法律程序、有关子女的管养及济助、租购、禁制令、知识产权、司法复核、按揭、人身伤害、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等类型的案件。[16]原讼法庭可主动或应任何一方的申请,在任何阶段,命令将在原讼法庭进行的属于土地审裁处或者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范围以内的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全部或部分移交土地审裁处或者区域法院。
(2)上诉审管辖权。原讼法庭主要受理如下民事上诉案件:对裁判法院的裁判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对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对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17]的裁决不服提起的上诉。
3.对原讼法庭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部分案件也可以直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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