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正式实施已逾五年,其实施情况与改革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改革实施初期,司法界采取了明智且切合实际的方法执行新规则,并试图在坚定的改革方向与温和的执行改革措施之间达成有效的平衡。在此期间,改革实施前制定的各项过渡安排同样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促使新旧体制的转换更加平稳和顺畅。同时,司法实践也涌现出了诸多成功适用新规则处理案件的情况。例如,在2009年的Tong King Hing v.Antron Mauritius Corporation 一案中,原告隐瞒关键事实,作出虚假陈述,法院以原告滥用诉讼程序为由剔除其申索,并依据损害赔偿基准作出附条件的讼费裁定。[37]又如,在同年的Ip Sau Lin v.Hospital Authority 一案中,Marlene Ng 法官指出,雇员补偿诉讼程序尤其应注重效率,法庭将在必要时不加迟疑地施加适当的制裁。他同时提醒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无合理理由未遵守法庭的案件管理指示和时间表不仅构成对法庭命令的违抗,而且造成对整个案件管理制度的严重颠覆。[38]
然而,新规则并未在司法界得到全面、严格的执行。2009年8月21日作出判决的Fortune Asset Development Ltd v.De Monsa Investments Ltd 案是香港法院在改革实施后处理的首例涉及被告申请延期提交证词的案件。主审法官认为,一方面,顾及新规则的基本目标,让遵守规则的原告等待被告提交证据,对原告而言并不公平;但另一方面,法庭又不能忽视“确保诉讼各方按其实体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本职角色。尽管被告据以抗辩的理由缺乏合理性,但考虑到这是改革实施后的首例情形,并且诉讼标的额巨大,如果拒绝被告的延期申请会导致其在上诉审中也不能举证。何况审理日期及任何进度指标都未确定,据此草率地拒绝被告的申请是不公正的。但法庭最终仍然谨慎地表示,在本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应成为先例。[39]虽然对于个案的关注可能有管中窥豹之嫌,但新规则在最初半年的执行力度确实未能如人所愿。2009年10月,马道立首席法官在民事司法改革会议上指出,有80%的法庭指示和时限规定未被遵守,一些律师站在改革的对立面,试图通过特殊的手段绕开新规则。对此,马法官表示较为失望,并警告改革实施的“蜜月期”将不再延续。[40](www.xing528.com)
总体上看,民事司法改革实施至今,尚未带给香港司法焕然一新的面貌,“旧有的规则和实务操作方式在改革实施后的较长时期内也仍然发挥着作用”[41]。然而,民事司法领域的每一步前进都使司法界对未来拥有足够的自信并保持乐观的态度。因为,改革终究不是一蹴而就的纸面化改造,在新制度与旧观念相互碰撞又各自发挥作用的激荡时期,推翻法律职业者乃至普通民众的思维定式,变革深埋于制度底层的文化样态,其中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令人鼓舞的是,香港司法界始终秉持坚定的态度,以全方位的准备迎接这场持久、艰难的蜕变。[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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