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0日,根据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签署的第9/2004 号法律的规定,《澳门民诉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增设了第16 编“轻微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程序可称为澳门的小额钱债程序。
轻微案件诉讼程序的设立,是澳门回归后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最大的变革。该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受理范围。受理范围包括利益值不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额的金钱债务和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分割诉讼标的额的方法缩小利益值,法律规定对于案件的利益值应以引致原告提出请求的法律关系的总金额为准,对于企图利用该特别程序而故意将利益值分成若干部分的,法院不予受理。
2.对于起诉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286 条规定,起诉状应载明:“a.当事人之身份资料及其居所,如属可能,亦指明其工作地方;b.原告提出请求所依据之事实之说明;c.请求;d.案件利益值;e.所提出之证据。”起诉状可以使用表格的方式。
3.传唤。在使用该程序进行传唤时,可以无须事先作出批示,但在传唤时需要告诫并特别提醒注意下列事项:(a)为保护其权利,应参与诉讼程序。(b)如不参与诉讼程序,可导致其败诉;法院可判处其满足原告之请求并支付诉讼费用。(c)随着诉讼程序之进行,可在不再通知被告之情况下,剥夺属于其所有之动产或不动产,包括现金及其部分工资。对于适用公示传唤的,公告应当在澳门报章中最多人阅读的其中一份中文报章或葡文报章上刊登一次。
4.答辩和举证。答辩和提出证据的期间都定为15日。
5.反诉。反诉应当符合本诉的性质,其诉状也适用《澳门民诉法》第1286条规定的要求。不过对于反诉的利益值则不能超过第一审法院法定的上诉利益限额。超出而经要求更正,不作更正的,反诉不予受理。(www.xing528.com)
6.审理。在当事人提出答辩或对反诉提出答复后,诉辩书状阶段终结,不再受理其他诉辩书状。法官开始立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当时所处之状况和允许审理的所有问题。法官应指定审判听证的日期。该听证应于20日内进行。对于诉讼中断和弃置时间分别缩减为30日和60日。
辩论和审判听证开始时,法官将试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命令进行证明调查。法官不限于审理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可以在其审慎裁断下命令当事人提交其认为对案件作出良好裁判所必需及适当的其他证据。对于证人,由法官负责询问,每询问一名证人后,任何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均可以请求法官向该证人提出附加问题。证据调查结束后,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作出简短的口头陈述。
7.判决。对于判决,法官可以口头作出,但应立即记载在记录中。法官如认为案件复杂,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
判决的执行按照简易执行程序的步骤进行。
此外,对于轻微案件诉讼程序未作出规定的事项,可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或普通诉讼程序的规定。
根据有关统计,法庭适用该程序,平均每个案件的结案时间只有47日。可以说,该程序的设立回应了诉讼当事人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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