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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事诉讼法演化为港澳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澳门在回归祖国前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法律制度主要适用葡萄牙法律。澳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于1996年1月和1997年4月相继生效实施。与此相联系,1999年10月8日,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正式核准公布。第三个重要转变发生在1999年11月1日,一部纯粹体现澳门人民意志的本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为殖民地时代的民事诉讼法典画上圆满的句号,并掀开了独立民事诉讼法典的新篇章。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秦朝统一中国时,澳门被划归南海郡番禺县管辖。大约在16世纪前期,在澳门定居的中国渔民为了求得出海捕鱼的安全,建造了奉祀海神的“天妃庙”,这就是作为澳门象征的“妈阁庙”。英文中的澳门(Macao)就是源自“妈阁”。[20]16世纪中叶以后,澳门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澳门在回归祖国前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法律制度主要适用葡萄牙法律。[21]回归前在澳门地区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葡萄牙于1961年颁布的法律,根据1962年10月9日第19305 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该法典历经多次修改,但修改的内容仍适用于澳门。进入过渡时期之后,澳门开始了法律本地化的工作,构筑其独立的法律体系。澳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于1996年1月和1997年4月相继生效实施。1999年8月,澳门《民法典》和《商法典》正式颁布。与此相联系,1999年10月8日,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澳门民诉法》)正式核准公布。这三大民事法典均于1999年11月1日生效。至此,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五大法典全部实现了本地化。[22]为配合上述三大法典的实施,经本地化的《澳门物业登记法典》、《澳门商业登记法典》、《澳门公证法典》和《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及修订后的《澳门民事登记法典》亦于同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何厚铧签署并公布了第9/1999 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和第10/1999 号法律——《司法官通则》。2004年8月12日,澳门行政长官签署了第9/2004 号法令,对《司法组织纲要法》和《民事诉讼法典》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澳门民诉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澳门民事诉讼制度,该法典和《司法组织纲要法》、《司法官通则》、《法院诉讼费用制度》等单行法律、法令相配套,共同构成了澳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整体系。

《澳门民诉法》的主要内容来自于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同时根据澳门地区的特点,增加了法律本地化的条款。该法典借鉴了现代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些新的司法理念,同时又考虑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衔接,与澳门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及其实际状况相适应。在立法过程中对内地民事诉讼法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有所参考、借鉴,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全面、新颖、完善。[23](www.xing528.com)

澳门民事诉讼制度的本土化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其主要表现为三个重要转变:第一个转变是1991年6月19日,葡萄牙制定《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其主要意义是赋予澳门一定的司法自治权,首次确认澳门地区拥有本身自治的、适合澳门特区的司法组织。第二个转变是1999年6月1日,葡萄牙彻底放弃对澳门地区的司法管领,将澳门地区的最高审判权和司法终审权全部下放到澳门高等法院,从而割断了澳门和葡萄牙在司法领域的联系。第三个重要转变发生在1999年11月1日,一部纯粹体现澳门人民意志的本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为殖民地时代的民事诉讼法典画上圆满的句号,并掀开了独立民事诉讼法典的新篇章。[24]

《澳门民诉法》分为5 卷,共计1284 条。第一卷为“诉讼”,共有3 编:第一编“基本规定”,主要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的基本类型;第二编“法院”,主要是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第三编“当事人”,主要规定了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正当性、诉之利益、诉讼代理、共同诉讼等内容。第二卷为诉讼程序一般规定,共有5 编:第一编“通常程序”,第二编“诉讼程序”,第三编“保全程序”,第四编“诉讼形式”,第五编“诉讼费用、罚款及损害赔偿”。第三卷为“普通宣告诉讼程序”,共有2 编:第一编“通常程序”,第二编“简易程序”。第四卷为“普通执行程序”,共有4 编: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二编“支付一定金额的执行”,第三编“交付一定物的执行”,第四编“作出事实之执行”。第五卷为“特别程序”,共设15 编,针对15 类不同的情形规定了特别程序。如“推定死亡之宣告”、“禁治产和准禁治产”、“财产之清算”、“非诉讼事件之程序”等。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之后,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对法典进行了修改,删去公布时的序言和签署部分。此外,根据第9/2004 号法令,在第5 卷内增设“轻微案件诉讼程序”,条文数量增至1297 条。

为了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澳门于2003年6月30日制定了《劳动诉讼法典》(后经第26/2008 号法令修改)。该法典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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