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另一重要力量。香港律师制度承袭英国的传统,在律师分类、执业资格、律师业务、律师管理等方面均与英国较为相近,至今已有170年的历史。
香港的律师分为律师(solicitor,又称诉状律师或事务律师)和大律师(barrister,又称出庭律师或讼务律师)两类。他们的资格要求、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都不相同,但彼此之间并没有高低之分和从属关系。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执业的限制及收费由《法律执业者条例》所规定。
无论要成为律师或大律师,都必须首先获得法学学士学位(LLB)。取得该学位后,有志成为律师或大律师者,还必须申请攻读为期一年的法律专业证书课程。取得法律专业证书后,随即进入实习阶段。实习期满,经大律师公会或律师会考核合格,即取得律师或大律师资格。(www.xing528.com)
对律师而言,其工作范围主要是提供法律和诉讼方面的服务,如草拟合同、接受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书并为开庭做准备等,并且律师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内庭出庭。大律师则主要从事与诉讼直接有关的工作,可以出席各级法院的审讯,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和辩论,尤其在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只有大律师才能出庭。值得一提的是,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一般市民不能直接聘请大律师,而必须由律师代为转聘大律师并协助大律师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除了自行执业的律师外,还有一部分受雇于政府,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和注册总署等部门工作的律师。如果政府被卷入民事案件,律政司则派律师担任政府方面的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律政司的律师代表政府提出控诉行使检察权。当事人如因律师违反专业守则或因工作失当而蒙受损失,可向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投诉。
香港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所有公证事务均由具有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承担。自1981年起,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在港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担任“公证人”。截至2012年12月,有10 批共计427 名香港律师获得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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