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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回归前司法体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香港现行的司法制度与英国存在颇多相近之处。[3]凡是被认为适用法律不当的争讼案件,经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批准或者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自行批准,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因此,香港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要与英国的法院保持一致。[4]对于香港市民来说,回归前的香港法律体制是“一个借来的法制”,一个不属于传统或现代中国法律的体制,一个从英国移植到香港的法制。

港澳民事诉讼法:回归前司法体系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香港现行的法制度与英国存在颇多相近之处。鸦片战争后,英国统治者用坚船利炮占领了香港。基于殖民统治的需要,英国将其司法制度延伸适用于香港地区,并通过各种举措实施对香港的控制。这种控制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第一,英国于1844年在香港设立最高法院,并制定《最高法院条例》,从而将普通法和衡平法移植到香港地区。《最高法院条例》规定:“在一切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应适用普通法与衡平法,如同英国的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一样,除法院规程另有规定,英国最高法院现行有效的程序规则在香港最高法院同样有效。”第二,英国把香港地区的终审权保留在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Privy Council),[2]作为对香港地区司法权的最后控制。[3]凡是被认为适用法律不当的争讼案件,经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批准或者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自行批准,可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第三,依照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香港各级法院在裁判中,下级法院不仅要遵从最高法院的判例,还要间接遵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因此,香港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要与英国的法院保持一致。第四,在法官的人选方面,凡是在英国或英国其他殖民地担任过法官或高级司法人员者均可担任香港法院的法官。即使是来自香港本土的法官及法律界人士,由于他们大多在英国接受教育,受英国文化的影响亦十分深刻。更为甚者,香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须由香港总督根据英国女王及其继任者的指示,通过盖有公印的《英皇制诰》而予任命。

毋庸置疑,英国占领的历史对香港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也因此造就了别具一格的二元法律体制。从整体上看,香港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英国,从法律结构、法律形式等法律内容,到法院体系、诉讼制度等法律制度乃至对于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香港所吸收的普通法传统都是全方位的。只是在法律本土化的过程中,在英国法制模式的基础上复制出适应香港的法律形态,而中国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则仅仅起着次要和补充的作用。[4]对于香港市民来说,回归前的香港法律体制是“一个借来的法制”,一个不属于传统或现代中国法律的体制,一个从英国移植到香港的法制。[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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