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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斯克案的分析与启示:国际金融改革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丹斯克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在防控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中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分行交易动机的合法性管理,避免分行为了提升业绩、迅速增加收入而涉嫌可疑金融交易活动。其次,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及其财产来源确认机制。

丹斯克案的分析与启示:国际金融改革的研究成果

丹斯克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在防控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中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第一,银行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往往是导致金融犯罪活动发生的首要因素。从经济角度分析,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往往能给银行带来巨额甚至超级资金流入,如高额的存款、购买大额银行理财产品等,从而为银行带来巨额收入,如大量的管理费、中介费等各种费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迅速提升该银行的业绩,同时也能给银行的管理层及员工带来间接的经济利益,如高额的佣金、年终奖等。在此背景下,一些银行、其管理层及员工往往会对这些客户与(可疑)金融交易采取较为放任的态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特事特办,为这些客户与交易活动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采用特定的交易流程与措施等。这直接破坏了银行对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防控机制,使其形同虚设,而日益激烈的银行业竞争,对客户资源,特别是大客户的争抢则进一步放大了这一金融犯罪风险敞口。

第二,在许多情况下,银行机构无法完全辨识客户的财产来源,这主要由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大多数银行客户对于自己的财产信息都比较敏感,特别注重保护这方面的个人隐私,因此不愿向银行披露具体的财产来源、权利归属以及最终受益权人等关键信息。另一方面,出于不愿得罪客户的心理(特别是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许多银行机构也故意放宽这方面的要求,“尊重”客户对其财产隐私权的保护,从而无法获取银行客户财产来源的完整信息。此外,由于客户财产类型的多样性、财产权利种类的复杂性,银行客户作为非专业金融人士,也往往难以向银行提交严格合乎规范的全部财产来源证明文件。

第三,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复杂化以及跨国特性也为银行机构及时甄别相关风险设立了许多障碍。例如,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诸多金融机构的流入、流出而将“脏钱”洗白,从而隐藏这些资金最初的非法属性。在操作中,这具体包括:将非法资金通过在多个国家(特别是通过如离岸金融中心等对资金管辖较为宽松的地区)、多个金融机构(如跨国银行在海外的分行等)、多个账户中“巡游”(如不同币种的个人及壳公司银行账户),从而使这些“脏钱”逐步演变成合法收入,再汇回本国;犯罪分子通过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是为了“洗钱”的商业交易方式来洗白非法资金,如向一个壳公司支付(莫须有的)高昂的服务费或者咨询费,故意高价买入、低价卖出房地产或其他资产等。犯罪分子还经常通过设立虚假法律债权的方式来合法转移资金,从而隐匿非法资金的来源。此外,犯罪分子还利用合法的形式,设置重重障碍来隐藏资金的最终受益人。例如,一些犯罪分子故意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等特定的企业形式、多层壳公司的交易结构以及极为复杂的控股方式,来合法地隐匿资金的最终流向及最终所有权人的身份(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没有义务向银行披露其最终所有权及受益权人)。这些犯罪手法在技术层面上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识别金融犯罪活动、甄别客户身份设置了诸多障碍。

第四,在某些情况下,一些银行集团的分行,特别是国外分行,由于过于独立、与总行间的信息和对风险监控的分离也可能引发诸多金融犯罪风险防控问题。例如,由于历史、地域或者语言等原因,银行分行与总行的信息平台未能完全对接;分行与总行相距较远,有其较为独立的,异于总行的地域或地方“分行文化”;分行在向总行汇报相关风险敞口与防控机制时,未能充分披露其所面临的复杂的各类风险以及出现的可疑交易活动等。这导致银行总行往往难以对该分行的风险实施适时、有效的监督,防止各类金融犯罪风险活动的发生。此外,银行集团的风险防控条线,如风控部门、内控审计部门,可能由于过于依赖、相信分行提供的相关信息,而未能对该分行的风险敞口进行更为严格、全面的审查,导致其未能识别已经或者可能发生的诸多金融犯罪交易。(www.xing528.com)

第五,银行机构风险防控条线的机制缺陷也会放大其面临的金融犯罪风险。虽然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普遍要求银行机构依照巴塞尔要求建立三个层级的风险防控体系,由银行各商业条线、风控部门以及内控部门联合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防控与管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为了达成某一巨额但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商业交易,银行商业条线会有意识地规避风险与内控部门的过度介入,如未能提供详尽的交易信息、未能充分阐述复杂的交易结构以及未能提供证明客户财产来源的完整资料等。此外,在许多银行机构中,风控及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也存在一定问题,如受到管理层的过度影响与控制、为完成银行年度业绩目标而不得不放松某些风控标准等。这些既存的风险防控机制缺陷或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银行机构对管控金融犯罪风险的有效性。

丹斯克案对大型国际银行机构,特别是在国外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跨国银行集团,就如何履行合规义务、有效防控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有着良好的借鉴意义。首先,银行机构应从信息平台的统一、管理人员的设置以及企业文化的一致性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各个分行的管理与监控,并确立不定期现场、非现场审查机制,从而加强对分行的合规义务及反洗钱措施的有效监督。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分行交易动机的合法性管理,避免分行为了提升业绩、迅速增加收入而涉嫌可疑金融交易活动。其次,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及其财产来源确认机制。银行机构应强化、完善“了解你的客户”系统,就客户身份的识别、分类,客户财产的来源、种类及证明文件设立专门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可疑的客户、可疑或者产权不清的客户财产进行专门的程序与实体审查,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拒绝与这类客户的交易,并向金融监管等政府部门及时提交可疑性分析报告。再次,银行机构应该依照巴塞尔要求及国际惯例,实施三级风险防控机制,鼓励前台与中后台部门协同合作,有计划、有步骤、按照既定规程严格防控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并真正保证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以及审计等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使其免受前台商业条线的不当影响。最后,银行机构还应进一步强化追责制,使前台部门、风控部门以及内控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员工就其风险管控职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从而真正落实金融犯罪风险防控措施。

【注释】

[1]UK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2015,Final notice:Barclays Bank plc,London,UK,available at https://www.fca.org.uk/static/documents/final-notices/barclays-bank-nov-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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