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莱银行在调查客户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合法性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依照行业惯例,在建立商业关系过程中,特别是在所涉及的交易金额异常巨大的情况下,银行仅仅认定交易客户是“极为富有”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进一步辨识其财产的具体来源、性质及类别,如遗产、特别财产的所有权、特定投资或者相关商业利益等。但是,巴克莱银行在这些方面的履职明显存在重大不足。一方面,巴克莱银行从客户处所获得的财产来源说明仅仅是简单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以及商业活动”这样的较为模糊的描述,而没有具体说明这些财产的性质及历史渊源。另一方面,巴克莱银行仅仅通过公开信息资源与资料来进一步了解、证实客户的财产来源,如公开的网页、网站等。虽然这些网络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辅助巴克莱银行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但在这一交易中该银行找到的、使用的网页及其他公开资料实际上无法为其提供关于客户财产规模、来源等方面详尽的、有价值的、可靠的信息。此外,考虑到该笔交易的诸多高风险因素,巴克莱银行本应该利用更多的渠道来获得客户财产来源的信息,如要求客户自己提供更加详尽的财产来源信息和资料、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或者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客户财产权利的相关法律及财务凭证,如所有权证、审计账户以及银行证明等。但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巴克莱银行并未采取任何特定步骤与措施来确认、证实客户财产来源等关键交易信息,未能充分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同时,作为一种行业惯例及常规操作方法,巴克莱银行本应对那些被归类为高度敏感的、存在重大风险的或者无法通过相关证据证实其财产合法来源的客户,雇用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机构来收集、调查和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客户财产来源及规模。而在此“大象交易”中,巴克莱银行却没有采取此种做法,从而在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对该客户财产来源的审查标准,违反了银行常规的、针对具有重大风险客户的财产审核规程与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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