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虽然一些环节很可疑,但巴克莱银行却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及机制,如使用标准程序以外的替代方法来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并获得与此商业关系和交易客户有关的更为详尽的信息等。
第一,未取得必需的交易文件。在交易的初始阶段,巴克莱银行并没有从客户处获得某些必需的交易文件、交易细节资料及交易信息等。这源于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客户对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表现得过于敏感,出于避免惹恼客户的心理,巴克莱银行业务人员采取了极为消极的态度,即不主动要求客户提供银行履行严格尽职调查义务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例如,虽然在交易过程中客户曾与巴克莱银行讨论过委托书(trust deed)这一根本性的交易文件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例如应如何确定交易收益的最终受益人、在何种情况下该受益人可以被变更为其他人等),但事实上巴克莱银行从未获得上述文件。这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巴克莱银行通常的尽职义务,因为其无法保证相关条款以及修改意见已经被写入委托书。
第二,未对复杂的交易结构进行严格审查。“大象交易”的交易结构极为复杂,涉及不同的国家、多个离岸公司、信托机构,资金以不同的币种形式通过多个临时账户划转,有些账户在资金转走之后即被注销。根据英国《预防金融犯罪指引》(Financial Crime Guide)的规定,银行应审查这些临时账户存在的商业理由或者其他恰当的原因。利用离岸公司(特别是那些在转移资金后就关闭的公司)、信托机构以及临时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很可能是为了掩盖资金的来源及流向,从而隐匿非法资金的源头及最终去向。而巴克莱银行则以客户信息保密为由未做审查。同时,客户的一些异常行为也没有引起银行的足够重视和警觉。例如,客户曾经要求巴克莱银行向某一第三方支付几千万美元的款项,但在巴克莱银行问及具体的付款原因和理由时,客户却撤销了这一付款要求。(www.xing528.com)
第三,未对交易过程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由于该笔交易的诸多特殊性和巴克莱银行与客户间的某些特别约定,交易过程中巴克莱银行未充分履行其尽职义务。由于与客户签订的苛刻保密协议,巴克莱银行在其内部计算机系统中未能保存客户的姓名,内部系统无法对客户的姓名进行自动检索,从而无法辨别该客户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令或者法院判决的执行对象等。尽管巴克莱银行就此次交易建立了专门的自动监控系统,但该系统存在较大缺陷,例如设定相关账户交易活动的性质等,一些指令会轻松地通过监控系统而不会引发任何警报,银行实质上无法对该交易进行恰当的、持续的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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