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行董事对管理层的信赖也可以构成其免责的一个合理理由。美国银行监管部门一直在强调银行董事会对其管理层监管的重要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现,在80%的银行诈欺案件中,管理层都负有相应的责任,为此反复强调银行董事会应对防止银行诈欺活动承担终极责任。若其达到了这一基本标准和要求,则银行董事将不会因管理层的能力欠缺、不当行为等而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董事对管理层的信赖也可以构成其免责的一个合理理由。一般情况下,银行董事有权依赖并相信银行管理层能够诚实、谨慎地管理银行的事务与开展商业运营,并将此作为免除因违反诚信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理由。但银行董事也不能完全盲目地依赖管理层而丧失其独立客观的判断能力,并因此放弃其(监督义务等)诚信义务。美国银行监管部门一直在强调银行董事会对其管理层监管的重要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现,在80%的银行诈欺案件中,管理层都负有相应的责任,为此反复强调银行董事会应对防止银行诈欺活动承担终极责任。例如,银行董事会应通过设立、落实完善的内控系统、报告系统来预防诈欺案件的发生。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针对所管辖的储蓄机构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强调储蓄所董事的一个核心责任就是维系一个高效的内控系统,并通过董事委员会、内部审计报告、管理层报告以及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等一系列措施来实现上述监控体系的功用。
但银行董事对管理层的监督义务并非是无限的:法院往往仅仅要求董事依据相关情况、采用合理的措施与手段来履行其监督义务。若其达到了这一基本标准和要求,则银行董事将不会因管理层的能力欠缺、不当行为等而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银行管理层隐藏了其诈欺行为,导致非经特别的关注、调查,银行董事无法发现这些行为,那么银行董事则不违反其监督义务。在FDIC诉布恩(FDIC v.Boone)案中,虽然法院最终裁定银行的倒闭源于其董事长的秘密诈欺行为和弄虚作假活动,但却判定其他董事会成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些董事已经尽到了其合理的监督义务(即使其中一位董事多年前便不再参加任何董事会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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