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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的谨慎义务标准及监督要求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从技术层面分析,银行董事作为一个金融专家,其谨慎义务标准也应远远高于非银行机构的董事。同时,银行董事还应负责对相关董事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如定期审查其报告、决定各类触发事件的标准以及谨慎核查银行的各种可疑经营活动等。另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金融监管部门也从不同的角度提高了银行董事谨慎义务的标准。

与一般(非金融)公司类似,银行董事的谨慎义务通常被界定为银行董事应在审慎和充分知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来做出有关商业决策及行为,即适用客观谨慎义务标准,以一个合理审慎人处理其个人事务的谨慎方式来处理银行的相关事宜(BIS,2014;OECD,2013)。但是,考虑到银行在社会与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其对公众广义的诚信义务以及在其倒闭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巨大影响,银行董事的谨慎义务标准可能会更为严格,这在金融危机期间尤为突出。以美国为例,法院会周期性地提高银行董事的谨慎义务标准,并对此义务提出更高、更广泛的要求;要求银行董事对银行利益相关方也要承担高度的诚信义务,因为他们担负着债权人和存款人对他们的高度信任,从而有责任确保这些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得到适当的保护与投资(Misawa,2005)。“虽然从立法层面而言,银行与其储户间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但事实上,银行董事对储户负有高度的受信义务,确保其资金得以安全审慎投资”,“银行董事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合法地将银行资金投资于借贷”(Broderick,as Superintendent of Bank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v.Marcus,1934)。此外,在一些涉及银行董事谨慎义务的法律诉讼中,美国法院会“激进地”驳回商事判断法则的适用,放弃常规的、对银行董事经营决策的程序性审查,而转向使用更为苛刻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并特别评估银行董事会决策的最终后果与实际重大影响。这一重大的原则变更源于法院认为银行在经济与社会中存在重大影响,特别是银行“不仅仅应保护股东的利益,还应进一步维护公众的利益”(Villa,2013)。

而从技术层面分析,银行董事作为一个金融专家,其谨慎义务标准也应远远高于非银行机构的董事。“银行家应以一个银行专业人士的标准来履行其义务,若未能达到专业人士的标准,则被视为违反了善意的银行家的谨慎义务”(Misawa,2005:19;Litwin v.Allen,1984)。在实践中,银行董事应对银行的运营进行合理、审慎的监督与审查,对银行的借贷行为和投资行为予以谨慎的监督,以便核定银行的真实财务情况(FDIC v.Bierman);深入了解银行核心业务活动的内涵与执行情况,如放贷的标准、抵押物的范畴与折价依据等。同时,银行董事还应负责对相关董事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如定期审查其报告、决定各类触发事件的标准以及谨慎核查银行的各种可疑经营活动等(Villa,2013)。(www.xing528.com)

另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过后,金融监管部门也从不同的角度提高了银行董事谨慎义务的标准。例如,如果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某些银行机构董事对银行的倒闭负有重大责任,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银行董事退还过去两年的薪酬,具体包括负责银行战略决策及银行集团重大运营决策的董事、被法院认定违反忠诚义务的董事或者因其对银行倒闭负有责任而被监管部门免职的董事。此外,监管部门也进一步强调银行董事在履行谨慎义务的过程中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更加严格地监督银行管理层的诸多关联交易行为(特别是当相关交易涉及董事或高层管理者个人),从而有效地预防、杜绝银行管理层的诈欺或渎职活动(Villa,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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