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多如繁星的银行法律诉讼到层出不穷的银行诈欺性案件,从令人震惊的汇丰银行逃税案到席卷全球的跨国银行对外汇市场的操纵,后金融危机时代花样百出的银行丑闻使人们再次反思银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产生的根源。而其中一个“不得不谈”的问题,是银行董事的法律责任。作为后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监管与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一个重点,银行机构董事的法律义务,包括合规义务(duty of compliance)与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受到国际金融组织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与强调(BIS,2014;Dodd-Frank,2010)。而其中,银行董事的诚信义务得到了特别的重视与加强,并成为银行公司治理体系革新、各国金融再监管(re-regulation)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银行运营机制创新的一个核心内容。例如,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在其最新修订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中明确提出了银行董事诚信义务在完善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强调银行董事应“依据相关的国内法律与监管标准,对银行履行其应有的‘谨慎义务’和‘忠诚义务’”,积极参与银行的重大决策事宜,及时把握银行业务以及银行外部环境的最新发展与重大变化,同时采取及时的措施来保护银行的长远利益(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15:7)。具体而言,银行董事的诚信义务应贯穿于董事会对银行商业目标及战略的监督,对银行风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履职等银行公司治理活动中。此外,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也将银行董事诚信义务的完善纳入其金融危机改革与创新的重点。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明确规定了银行董事在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及倒闭时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强化了银行机构董事的诚信义务,加强了对银行利益相关方的保护(Dodd-Frank,2010)。
此外,银行董事的诚信义务更是作为一种特殊内容,被融入银行公司治理框架与运营机制之中。例如,摩根大通集团(JPMorgan Chase & Co)专门设立了诚信风险管理机制,并将其作为银行商业风险委员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专门处理与银行董事诚信义务相关的事宜,以确保银行的投资活动,风险管理产品及服务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体现对顾客的诚信义务。这包括一系列的政策与实际操作,如确保银行对顾客的责任,确保达到银行的业绩与服务的要求和标准,以及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与开展适当沟通(JPMC,2011)。这样,相关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可以有效地监督、评估和控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相关风险及董事的授信责任。(www.xing528.com)
在此背景下,本章着重探讨银行董事的诚信义务是如何构成的,与非银行机构相比,银行董事诚信义务标准与范畴存在哪些异同,在后金融危机改革背景下,此种法律义务会发生哪些变化,以及在哪些情形下银行董事的诚信义务可以得到豁免。考虑到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国际影响力及对其他国家的借鉴作用、法律判例的丰富程度以及金融监管改革的先导性与广泛性等因素,本研究主要选取美国银行董事的诚信义务作为研究对象。此外,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源于美国,因银行董事违反诚信义务而导致的银行的重大损失甚至倒闭的案例复杂多样,美国银行董事诚信义务问题更具典型性与全面性,能够为其他国家提供更多的借鉴。本研究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法律判例,并结合相关重要金融监管政策与规定,对银行董事诚信义务进行深入分析,包括银行董事诚信义务的界定,银行董事的谨慎义务、忠诚义务和披露义务,银行董事法律责任豁免的条件与情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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