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脱欧”或许仅会对欧盟金融一体化造成有限的影响,同时为欧盟反思现有金融单一市场的缺陷、重构后“脱欧”时代欧盟金融一体化框架提供新的思路。考虑到与欧盟的长期金融共生关系、与欧盟成员国密切的金融往来以及金融业对英国国民经济的重大影响,“脱欧”后英国或将依旧积极融入欧盟单一金融市场,从而降低因其“脱欧”而引发的对欧盟金融一体化的重大不利影响。以银行监管框架为例,“脱欧”前英国银行业的监管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欧盟CRD Ⅳ规定的对银行资本的监管;欧盟成员国统一适用的银行解算与复苏指引;新修订的英国2009银行法案中规定的关于银行稳定、复苏及解算的规定(European Commission,Capital Requirements Directives Ⅳ,2013;European Commission,Bank Resolution and Recovery Directive,2014;UK HM Treasury,Banking Act2009,2015)(前二者属于欧盟立法,而最后一项是英国国内的金融立法)。而“脱欧”后,某些欧盟立法规定依然可能会被英国保留下来,这或者源于英国和欧盟执行相同的国际金融标准和协议(如巴塞尔协议Ⅲ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或者由于欧盟与英国在银行监管方面本就存在某些相似的规定(如欧盟和英国政府关于银行机构“篱笆墙”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同时,根据MIFID的规定,“脱欧”后英国银行机构将丧失其在欧盟自由经营的“通行证”资格,而只能依据MiFID Ⅱ中第三国“通行证”制度在欧盟成员国从事金融交易与商事活动,这也迫使英国必须具有与欧盟对等的金融监管框架,实施相同或相似的金融监管标准。
与其他第三国相比,“脱欧”后的英国与欧盟、欧盟成员国或将维持更为紧密的经济一体化的关系,这也促使欧盟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同英国构建针对性的甚至特定的金融合作关系。这包括:进一步强化欧盟组织、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在金融监管框架、金融机构清算机制等方面与英国政府的合作与协同,以适应它们之间密切的金融与经济往来与联系(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2017);加强欧盟各成员国金融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与协调,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清算机构间的联系与协同,确保欧盟现有、未来金融监管框架和法律制度在各成员国的有效落实与实施。此外,为了保障欧盟金融体系长期的安全性及稳定性,欧盟还会就银行机构、投资公司及基金公司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颁布新的统一指令、指引,以应对英国“脱欧”所引发的诸多不确定性局面,并劝导欧盟各成员国不应为吸引(因英国“脱欧”而引发的)新的国际金融业务、拉拢国际金融机构迁入而一味降低金融监管门槛,放松监管标准,从而引发恶性结构性“监管竞争”(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t al.,2017)。(www.xing528.com)
此外,欧盟也可能借英国“脱欧”这一契机,对现有欧盟金融一体化进程及单一金融市场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达到“重启”欧盟金融一体化的效果。例如,欧盟会进一步推动欧盟成员国共同构建银行联盟、统一资本市场联盟,对欧盟资本市场批发业务、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实施统一监管,以及加强对诸如银行清算中心(clearing house)等金融基础设施的有效管控,进而推动欧盟金融一体化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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