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者通过相关立法以试图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所设立的新的金融监管权力,如有序清算机构(Orderly Liquidation Authority,OLA),阻碍这些金融监管部门对那些“系统性重大”金融机构在濒临倒闭时采取有效的清算措施,并减少其对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冲击与破坏。反对者还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来废止《多德—弗兰克法案》中针对大型金融机构设立的、旨在解决金融危机中“大而不倒”“过于紧密关联而不倒”等一系列问题的限制性法律规定(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更具活力的风险管理框架、准备更高额度的资本金以及提供更好的流动性、制定可操作的“生前遗嘱”规定,以及通过重重压力测试等)。具体而言,这些立法规定与立法措施包括废止《多德—弗兰克法案》对揭露证券违法行为的个人所提供的特别的、额外的法律保护,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就其证券招股说明书中的评级活动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其首席执行官与员工的(中值)薪酬比例关系等。
此外,反对者反复尝试废止《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某些核心条款,如风险保留条款(该条款要求证券化机构在其证券化资产上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其自身利益与证券化资产投资人的利益相一致),通过立法措施进一步扩大法案中规定的豁免外部独立审计的公司范围(其后果将导致投资者更容易受到财务诈欺的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反对者要求进一步降低《多德—弗兰克法案》关于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标准”的要求,如要求掉期交易商在同退休基金、养老金以及政府机构等非专业金融机构进行掉期交易时必须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避免重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银行丑闻以及国家/地方政府的破产情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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