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金融危机中所暴露的一系列问题,各国政府也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金融监管标准与原则。例如,作为美国后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金融改革内容,基于全面资本分析与审查的银行压力测试(the Comprehensiv.Capital Analysis and Review,CCAR)是由美联储为评估、管控以及监管美国大型银行机构及金融机构(统称为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ies,BHCs)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年度金融监管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资本分析、审查,实施《多德—弗兰克法案》项下要求的监管压力测试。该压力测试的核心部分是评估上述银行控股公司是否拥有充足的资本、在各种压力测试情景下该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能够保持稳定以及该公司在计划资本分配时(如股东分红及公司股份回购)能否达到最低监管资本标准的要求。依据2015年压力测试的最新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必须通过3类压力测试情景,即基础情景、不利情景以及严重不利情景。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银行控股公司结合其自身的运营情况、历史数据以及特定的风险敞口等,设计其自身的、个性化的压力测试情景,以便更好地确保其资本充足性。此外,《多德—弗兰克法案》所创设的沃克尔规则(the Volcker Rule)更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机构的一系列高风险行为,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将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分隔开来,反对商业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限制衍生品交易,以及对金融机构的规模施以严格限制。
而在大陆模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实施了较为严格的“限薪令”。依据欧盟的《资本要求指令(四)》(CRD Ⅳ,2013),德国与法国对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设定了最高限额,即银行高管人员的浮动薪酬(variable remuneration)与基本薪酬的比例不得超过1:1,这就意味着其奖金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总额。虽然这一比例可以增至2:1,即浮动薪酬与基本薪酬的比例可达到2:1,但对股东的投票将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代表50%的股东的法定人数参与投票表决,且有占66%的多数股东同意此比例(2:1)”,或者在上述法定人数未能达到时,有在场的75%的股东同意这一最高比例(European Parliament,2013:30)。此外,对银行家奖金的监管还进一步涉及其构成及支付条件与期限。依据《资本要求指令(四)》的相关规定,至少应有50%的浮动薪酬应包括银行的股份或者是所有权权益;而至少40%的浮动薪酬应予以延期支付,期限为3到5年。同时,延期支付的期间应考虑到多种因素,如奖金的发放周期、银行业务的特性、项目风险区间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活动。另外,所有的浮动薪酬都需遵循“薪资追索”(claw−back)的相关规定(European Parliament,2013)。(www.xing528.com)
此外,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另一规则创新,各国政府都积极准备与制定针对大型金融机构在发生倒闭时所可能采用的清算预案(resolution plan),或称之为“生前遗嘱”。例如,英国2012年颁布的《金融服务法案》规定,英国审慎监管机构(PRA)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提交恢复与清算预案,从而促使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所辖机构的相关信息,如其核心业务活动与运营,并要求此类机构限制或停止既有的或者计划的某些特定业务活动。而依据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有权要求所有总资产达到以及超过500亿美元的投保存储机构必须提交其发生倒闭情形下的应急方案,即清算预案。这一举措的初衷是解决以及减少存款机构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发生倒闭清算做相应的准备。同时,清算预案也促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深入而广泛的规划,与投保金融机构积极合作,在其倒闭时更为适当地评估潜在的损失,从而能够更好地行使其对这些机构进行清算的职能。在实际操作层面,清算预案要求投保金融机构必须提交一系列本机构的重要信息,如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活动、财务责任、风险敞口,以及在发生倒闭被接管时一系列应对的特定方案与安排,保障该机构能够及时、有效、高效地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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