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影响力最为广泛的一大金融法案,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有着突出的贡献与意义,这突出表现在:预防未来金融危机的发生;避免及减少危机对整个社会、经济及金融市场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重视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避免政府未来继续对银行机构(因突然倒闭而不得不进行)无限度的金融援助;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及其结构,限制信用评级机构权力滥用并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作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一个重大举措,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保护银行客户的利益、严格金融监管以及惩处金融机构的诸多不法行为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例如,针对银行机构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的猎杀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与诈欺性金融活动等一系列损害银行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受到损失的银行客户追回超过100亿美元的赔偿金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就银行抵押贷款制定了新的规则,并对以往政府未曾注重的一些金融机构加强了监管,如追债机构以及发薪日贷款公司,从而进一步保护了金融机构客户的合法利益。而其最近对富国银行虚开银行账户、诈欺银行客户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罚更突显了该机构在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倡导银行业良好行为规范中的重要作用(US Congress,2010)。(www.xing528.com)
而英国在2013年4月正式生效的《金融服务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其中,法案重新授权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央行对英国金融体系进行全面监管,如在央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负责对相关金融风险予以监管及回应。此外,法案还新设了审慎监管当局(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负责监管金融服务部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在央行的领导下,该机构主要负责监督银行机构、其他存款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大型投资银行等以管理风险作为其部分业务的金融服务企业;设立金融行为当局(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负责对金融服务及商事活动进行监管,特别是着重保护金融企业的客户,确保所辖所有相关金融企业的金融服务与市场行为能够考虑到所有市场参与方的利益。此外,新法案还进一步明确政府在金融危机中的功能与责任,并在财政资金濒临风险、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遭受重大威胁时,赋予财政大臣(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相应的权力来指引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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