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样也适用于银行,因为在“盎格鲁—撒克逊”金融模式国家中,特别是美国,许多银行都采用银行控股公司或公司集团的形式(bank holding corporations/groups),与一般的公司并无二致(Adams and Mehran,2003)。在日益加剧的金融脱媒、放任金融监管以及更激烈的行业竞争形势下,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压力很大,往往会忽略其行业特殊性。而由于银行业的特性,其治理结构中股东利益优先的理论又经常具有一些新的特性,如过度追求银行短期超级最大收益,更为尖锐的复合代理问题,以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更激烈的利益冲突。
导致银行治理结构中代理问题的尖锐化与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银行管理层所崇尚的“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取向。银行经理常常采用短期战略,而这种“短期主义”的导向常促使银行管理层在其决策的最终后果完全显现之前就先兑现了他们的薪酬(既包括奖金,也包括其股权、期权等)(Bebchuk and Fried,2003,2004,2005)。在此情景下,银行管理层将过度强调短期目标,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故意忽略让银行承担过度风险对股东长期利益的损害。这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Blankfein,2009;Bebchuk and Fried,2009),即银行管理层的薪酬与高风险、高杠杆率的银行投资交易紧密相连,而完全忽视此高风险金融活动可能给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存款储户及纳税人)带来的巨额损失(Bebchuk and Spamann,2010)。
导致银行公司治理中代理问题尖锐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则是股东(residual claimant)与债权人(as fixed claimant)间关系的根本性变化及其对管理层高风险决策松散的监督。与一般非金融公司相比,由于银行资本结构的过高的杠杆率(即高负债率),股东投资一般仅占银行总资产的10%左右,因而银行股东与其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进一步放大。这种从债权人到股东财富转移效应的加强,突出表现为银行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而从事更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和金融交易。此外,与非金融企业不同的是,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合同或其他措施来实施对非金融企业风险的监控,而银行治理结构中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极为松散,特别是明示或默示的存款保险体系使得银行债权人几乎没有任何动力去监督银行。而在此监督缺位的情况下,银行的股东与管理层更容易达成“共谋”,让银行为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而从事高风险金融活动,并在投资失败时让银行债权人及储户承担大多数风险及损失。这种做法在银行接近及处于倒闭状况时更为明显(Bebchuk and Spamann,2010)。(www.xing528.com)
与英美金融模式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陆金融模式国家银行公司治理的主流理论是利益相关方理论,即同时重视股东利益及对各类利益相关方群体的权益保护。银行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应着重发展企业的利益,考量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将对诸如员工、债权人、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保护纳入企业发展的战略,从而实现持续创造企业价值这一长远目标(Germany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2012)。银行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最佳途径就是为与银行经营相关的利益相关方服务,这些群体对银行的成功至关重要(Deutsche Bank,2012)。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类别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保护,银行往往也采取不同的措施与方式,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客户、雇员、债权人与储户、监管机构、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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