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与一般性的、非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共性,但同时又具有巨大差异。一方面,由于某一国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安排覆盖所有金融与非金融部门,特别是金融业中日渐加剧的(业内与业外)市场竞争与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威胁,促使银行建立更为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提高银行的业绩,而这一切使得银行治理结构与一般(未受到严格监管的)非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趋同(Belkhir,2005,2008)。另一方面,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又具备其特殊性。“虽然理论上某个产业的导向往往会体现该国的一般性的总体导向与安排,但是,考虑到该产业的特殊性,特别是产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机构与企业的偏好与倾向,如其特定历史、使命及职责范围等,特定产业往往具有其特定的,区别于普遍性的导向与安排”。(Vogel,1996:22)考虑到银行业的特点以及特定的金融活动所肩负的使命,特别是其对一国经济与社会的影响,银行公司治理也在很多方面区别于一般非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机构。此外,考虑到银行作为特定的金融性质商事组织,特别是其高杠杆资本结构,银行信息披露的模糊性与多变性,以及对其实施的更为严格审慎的金融监管,银行公司治理在许多操作方面以及在治理机制安排上具有显著的行业特色(Adam and Mehran,2003,2005,2009)。
微观层面的银行公司治理,从一个相对较为狭隘的角度出发,认为银行治理结构主要应聚焦于追求银行的最佳业绩,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以及设定各种机制来实现银行的最优治理框架(Bebchuk and Ferrell,2009;OECD,2010;Caprio,2007;De Andres and Vallenlado,2008;Laeven and Levine,2009;Macey and O’hara,2003;Cooper,2009)。这主要涉及银行的董事会与管理层以何种方式实现对银行业务与活动的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设定银行的目标与战略、经营与管理银行的日常业务以及履行其对股东的职责(Basel,2010)。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狭义的银行治理结构涉及诸多特定的治理机制与安排,如银行董事会的构成与运营、管理层薪酬与银行业绩、风险管理框架、银行董事与管理层的合规义务与法律责任以及银行的预破产方案设计等。而与微观层面相对,中观层面的银行公司治理则强调对各类银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安排,保护诸如存款人、债权人甚至监管者等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以及平衡银行股东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在此概念下,银行治理的界限已经远超出单纯的银行利润最大化,以及投资者投资回报利益最大化,而同时考量银行对其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而宏观层面的银行公司治理则注重银行的活动与行为应符合公众与政府对银行的预期,即以一种安全、稳健的方式运营,并积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关规范。在此概念层面,银行公司治理更为强调银行作为一个特定的产业对整个经济发展与稳定的作用与贡献,特别是其宏观经济内涵,如金融风险传导、对支付系统的影响、流动性问题以及银行挤兑等(Basel,201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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