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一词缘起于中世纪法语的banque、古意大利语banca等,其含义为椅或柜台。在中世纪的佛罗伦萨,长椅常常被银行家们用作进行交易的桌子或交易柜台(Martim,1855)。现代意义上的银行业务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当时的商人将其黄金交由金匠(goldsmith)储存,并缴纳相应的费用;金匠作为保管人(bailee),就其收到存储的黄金出具相应的收据,并特别注明此黄金的数量与纯度。逐渐地,金匠开始代表存款人向外借款,并发展成为当代银行业务。
在当今社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履行着更多的职能。一方面,作为商事组织,银行与一般非金融企业具有许多相似点,如营利性、独立法人地位、集中管理、有限责任、法律上的永久存续性以及股权的可转让(Bauman,Palmite and Partnoy,2007)。同时,银行还必须遵循普遍性的公司法,公司治理指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颁布的一般性的公司治理安排的原则、规定及政策文件等。另一方面,银行机构又与其他一般性的、非金融公司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其作为金融媒介所从事的特定化的金融活动上。作为特定许可经营的金融机构,银行的主要功能是接受存款,发放贷款,并提供其他特许的金融服务(UK Banking Act,2009)。但随着过去三十多年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地放松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活动,“金融脱媒”已经逐渐发展成为银行机构业务的主旋律,银行已经逐步脱离其本职的接受存款、发放贷款的传统功能,而成为金融风险转移的推手,从事高度复杂的金融工具交易活动(Allen and Santomero,1997)。特别是,银行更多地涉及投行业务,积极从事所谓的自营交易,即“将其自有资本押宝于赌场中”(Strange,199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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