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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与理论研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为“股东优先模式”,起源于美国和英国,并被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尽管在盎格鲁—撒克逊公司治理模式中,代理问题是主要的关注点,但是由于管理同质性,也存在着与之竞争的理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管家理论。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与理论研究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也称为“股东优先模式”(Jensen and Meckling,1976;Shleifer and Vishny,1997;Becht,2002),起源于美国和英国,并被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用。该模式以股东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将其他利益相关人的需求放在次要位置。这一理论是基于把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这一身份,所以他们的私有财产权益应受到保护。与此相对应,当企业破产时,股东也将作为余额所有人来承担最终风险(Alchian and Demsetz,1972;Fama and Jesnen,1976)。同时,股东利益最大化也被视为推动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追求优异业绩的引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所关注的焦点是“代理困境”,也被称为“委托—代理难题”,这一问题是由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引起的,即公司为投资人所有,但由管理者来进行运营(Berle and Means,1932;Jensen Meckling,1976;Shleifer Vishny,1986;Demsetz,1985;Eisenhardt,1989)。当被委托人聘用代理人代其执行某些事务,包括将一些决策权力也委托给代理人时,就会出现“委托—代理难题”。同时,当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的信徒时,就更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是按照被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来行事(Jensen Meckling,1976)。这一问题也因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不同偏好,公司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同的投资回报期及风险偏好而进一步加剧(Eisenhardt,1989;Pettigrew,1973)。

为缓解这一难题,学界提出了很多不同方案。一些学者赞成投资者和管理者签订通用契约,为管理者提供薪资方面的激励(Shleifer Vishny,1986,1997;La Porte,1997,1998,1999,2000);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可发挥有效的市场规律作用,设计相关的市场机制以减轻代理问题的影响,例如严密的监管、管理层人力资源的充分市场化以及提高市场透明度(Learmount,2002)。虽然这些精心设计的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代理问题,但是仍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难题(Shleifer Vishny,1997)。(www.xing528.com)

尽管在盎格鲁—撒克逊公司治理模式中,代理问题是主要的关注点,但是由于管理同质性,也存在着与之竞争的理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管家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不应强调所有者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是应将管理者定位为“好的管家”,他们在追求企业最佳表现时,也将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满足其他利益相关人的需求。“管家通过运营公司,保护股东利益并使其最大化,因为在此过程中,管家也实现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一个能成功改善企业绩效的管家也能满足大多数族群的需求,因为,通过增加企业的财富,绝大多数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都能够得到实现”。(Donaldson and Davis,19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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