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因各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形势、调节机制和法治环境而有所不同。
在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国家中,公司治理强调追求效率,寻求利益最大化,政府提倡竞争,极少干预市场,并有独立的司法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特征是各参与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如政府、公司、银行等(Hall and Sockie,2001b)。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公司治理成功与否的标准则是是否实现了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虽然公司与银行的关系很重要,但是公司与银行一般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所以银行在掌控和监管其投资的企业方面不是那么强势。公司的股权相当分散,一般由散户或机构持有,并在股票市场上大量交易(Vogel,1996;Allen and Gale,2002),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这种高度分散市场的影响,市场要求高度透明,例如,要求审计人员定期为投资者和市场分析人士整理并公开企业的财务报表。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十分活跃,多通过并购或收购的形式实现,并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而政府一般处于被动状态,很少干预市场行为(Hall and Sockie,2001b;Allen and Gale,2002)。
与其形成对比的是,在大陆模式国家中,公司治理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银行、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紧密联系,其代表是德国和日本(Hall and Sockie,2001a)。虽然政府一方面采取不加干预的姿态,鼓励企业自律,但另一方面也积极促进商业活动,指导产业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且规模受限,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留存收益和银行贷款。前者主要鼓励企业累积自有资金,例如高企业税和允许加速折旧;而后者则是通过银行积极向商业企业发放贷款以及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实现的(Allen and Gale,2002)。在这种情况下,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一般通过大量持股和交叉持股来实现),在大陆模式国家非常盛行。同时,银行和企业通过相互持股,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固,进而产生了一套紧密的协作系统,政府部门、企业管理层、银行家和各政党为了经济发展这一共同的目标而合作。企业管理层以企业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关注长期资本收益,而不是关注向投资者立即支付高额股息(Vogel,1996;Allen and Gale,2002)。由于存在积极的控股股东,所以对于透明度的要求不高,而信息公开则仅供满足税赋和资产申报的要求,而不是为了告知流通股股东。同时,二级市场不够活跃,市场并购也较少。即使在兼并和收购的案例中,交易也主要依靠内部消息和友好协商实现,而不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中的恶意收购(Hall and Sockie,2001a;Allen and Gale,2002)。(www.xing528.com)
而在国家控制模式的国家中,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国为例,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着重表现为国家通过公司控股来实现其控制企业的主导作用,在银行和国有企业中指定代表官方的董事,施行严密的监管(Goyer,2003)。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而资本市场的发展则极为有限。关键性的商业银行均由国家控制,并建立了一套由国家控制向企业配置信贷资源、决定贷款利率的机制。其他的融资渠道,例如政策性贷款、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待遇,也会提供给那些国家鼓励发展的、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特定部门(Chang,1996;Deyo,1989;Woo,1991)。与此同时,企业高层通常由政府指派。所以,管理者追求的不是短期利润最大化,而是专注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并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负责(Kang,2008)。各部门之间的非官方关系网络以及相似的教育和工作背景,有助于企业之间形成更好的信息共享、战略合作等关系(Hanche,2002;Schmidt,2002a)。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市场明显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在发生并购时,金融管理部门的举措通常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Hall and Sockie,2001b)。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