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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下国际金融改革:银行治理与再监管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反应及应对,各国政府往往会选择对金融业施加更为严格的管制,即金融再监管。首先,各国政府从立法层面重构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这突出表现在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其次,各国政府通过设立新的金融监管部门来强化对金融业的监控。最后,各国政府针对金融危机中所暴露的诸多重大问题创设了新的金融监管标准与原则。

后金融危机下国际金融改革:银行治理与再监管

作为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反应及应对,各国政府往往会选择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机构)施加更为严格的管制,即金融再监管。这包括创设更多新的金融法案,设立更多的、创新性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设定一系列新的金融监管标准、要求及原则。

首先,各国政府从立法层面重构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这突出表现在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结合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缺陷与不利后果,该法案着重强调预防未来金融危机的发生;避免及减少危机对整个社会、经济及金融市场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重视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避免政府未来继续对银行机构(因突然倒闭而不得不进行)无限度的金融援助;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优化其结构、抑制信用评级机构权力滥用并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等。

其次,各国政府通过设立新的金融监管部门来强化对金融业的监控。例如,英国于2013年4月正式生效的《金融服务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重新授权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央行对英国金融体系进行全面监管,具体包括在央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负责对相关金融风险予以监管及回应;新设审慎监管当局(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负责监管金融服务部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以及创立金融行为当局(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负责对金融服务及商事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所辖所有相关金融企业的金融服务与市场行为能够考虑到所有市场参与方的利益。而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所设立的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在保护银行客户利益、严格金融监管以及惩处金融机构的诸多不法行为方面也发挥了重大作用,如:惩戒银行机构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的猎杀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诈欺性金融活动等一系列损害银行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严格管控以往政府未曾注重的一些金融机构如追债机构及发薪日贷款公司,以及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倡导银行业良好行为。(www.xing528.com)

最后,各国政府针对金融危机中所暴露的诸多重大问题创设了新的金融监管标准与原则。例如,美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创设了“基于全面资本分析与审查的银行压力测试”(the Comprehensiv.Capital Analysis and Review,简称CCAR)方法,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美联储”)评估、管控以及监管银行控股公司是否拥有充足的资本、在各种压力测试情景下该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能够保持稳定,以及该公司在计划资本分配时(如股东分红及公司股份回购)能否达到最低监管资本标准的要求,具体包括3类压力测试情景,即基础情景、不利情景以及严重不利的情景。此外,《多德—弗兰克法案》所创设的沃克尔规则(the Volcker Rule)则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将商业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分隔开来;反对商业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限制衍生品交易,对金融机构的规模施以严格限制。而欧盟则对银行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实施了较为的严格的“限薪令”,即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浮动薪酬(variable remuneration)与基本薪酬的比例不得超过1:1,这就意味着其奖金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总额(虽有例外情况,但必须满足一系列苛刻的前提条件)。此外,各国政府还积极制定针对大型金融机构在发生倒闭时所可能采用的清算预案(resolution plan),或称之为生前遗嘱原则,要求总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数额(如500亿美元)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必须提交其发生倒闭情形下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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