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特别是银行公司治理,再次成为各国政府、学界以及公众所关注的焦点。而金融危机期间所爆发的一系列银行丑闻、违规行为以及金融犯罪活动,更是促使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重构成为监管部门首要解决的难题。
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与一般的(非金融性)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既存在一定的共性,但同时又具有较大的差异。首先,作为商事组织,银行与一般性企业并无太大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其营利性、独立法人地位、集中管理、有限责任、法律上的永久存续性,以及股权的可转让(Bauman,Palmite and Partnoy,2007)。其次,银行机构尚需遵循普遍性的公司法、公司治理指引、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颁布的一般性公司治理原则、规定及政策文件等。这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银行机构与一般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具有较多的共性,并逐渐趋同(Belkhir,2005,2008)。但考虑到银行机构的特定行业属性、其对国民经济的重大影响及其特殊的职能,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又表现出显著的特殊性,包含诸多差异性规则。此外,考虑及其特定的金融商事组织性质,特别是银行的高杠杆资本结构、信息披露的模糊性与多变性,以及受到政府更为严格、审慎的金融监管,银行公司治理在许多操作与治理机制安排上也展现出诸多显著的行业特色(Adam and Mehran,2003,2005,2009)。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以下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如放大的“委托—代理”关系、对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的加强等。
首先,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传统的代理问题变得更为尖锐、复杂。这源于许多银行机构管理层所崇尚的“短期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即管理层过度强调银行短期目标,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尽快变现其薪酬(奖金,也包括其股权、期权等);忽视甚至故意忽略如让银行承担过度风险对股东长期利益的重大影响,而这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大型跨国银行机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并被视为引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一大成因。导致银行公司治理中代理问题尖锐化的另一方面则是股东与债权人间关系的根本性变化,以及债权人对管理层高风险决策监督的缺位。与一般非金融性企业相比,银行资本结构中过高的杠杆率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银行股东与其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强化了从债权人到股东的财富转移效应,并突出表现为银行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而去进行更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及金融交易。此外,严重的寻租行为、明示或默示的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债权人几乎没有任何动力去监督银行机构的高风险活动,从而大大放任了银行的股东与管理层为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而使银行承担过高的风险,为后续的重大损失埋下了严重的隐患。(www.xing528.com)
其次,后金融危机时代银行公司治理也加强了对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都有体现。这具体包括银行的客户、社区、相关群体、社会福祉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例如,银行机构强化为个人客户、公司客户研发可持续性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为其理财客户研发可持续性的金融投资方案(Commerz Bank,2012);进一步重视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促进其职业发展及个人福祉的提升;积极履行合规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指引及监管要求,预防及制止洗钱行为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大力支持对环境友好性的项目融资与贷款,包括节约能源、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及减少自身对环境的影响等。
此外,后金融危机时代银行机构公司治理还强调了对银行风险管控的改良,并建立起一套崭新的银行风险治理结构机制,涉及银行各商业条线、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以及内控部门等,即所谓的风险防控的三道防线。其中,银行商业条线(前台部门)负责识别、管理因其商业活动、行为和交易活动而引发的一系列风险;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识别、评估、监督及报告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并特别独立于其他部门且不受其干涉与影响;内部审计部门重点负责以风险为基础的全面的审计与评估工作,并向银行董事会确保银行风险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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