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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法庭陪审团:《乌合之众》书名之三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罪法庭有名的出庭律师拉肖先生,处心积虑地利用自己的权力,拒绝让聪明人加入陪审团。德·格拉热则说,“一个妇女只要讨人怜爱,就足以赢得陪审团的好感。”德·格拉热庭长曾恰当地指出,陪审团的构成虽十分民主,但在感情上却相当贵族:“姓氏、出身、财富、名声、知名律师辩护,一切显赫光耀之物,都会成为被告手中有力的筹码。”另一些人以陪审团所犯错误为根据,希望废除陪审团而用法官取而代之。

重罪法庭陪审团:《乌合之众》书名之三

重罪法庭陪审团//陪审团的基本特征//统计数据表明他们的判决与他们的构成无关//陪审团如何受到影响//推理的微弱作用//知名律师的劝说方法//陪审团宽大或严厉处理的罪行本质//陪审团制度的优势及其由法官取代后的极端隐患

鉴于这里无法对所有类型的陪审团进行研究,所以我只考虑其中最重要的类型,也即重罪法庭陪审团。这种陪审团为有名称的异质群体提供了绝好的例证,我们从中将看到它们易受暗示、无意识情感占据主导、推理能力乏弱、领袖影响深重等特点。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将有机会看到那些不懂群体心理学的个人犯错的有趣事例。

这些陪审团首先为我们完美地表明,从判决的角度来看,群体不同成员的智力水平无关紧要。我们已经看到,当要求评议会就某个非技术性问题发表看法时,智力丝毫不起作用;一帮学者或艺术家只要聚集成群,他们针对普遍问题作出的判断与一伙泥瓦工或杂货商并无显著差异。在以往不同时期,尤其在1848年之前,行政机关精心遴选陪审团成员,并从文化阶层中进行招募:教授、公务员、文人等。如今,陪审团大多来自小商人、小老板、雇员等。然而,让专家们大为惊诧的是,无论陪审团由何人构成,统计显示他们的决议都大同小异;甚至连那些敌视陪审团制度的法官,也不得不承认这种说法的正确性。重罪法庭的前任庭长贝拉·德·格拉热先生在他的《回忆录》中就针对这个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今天,陪审员的遴选实际掌握在市议员手里。他们审时度势地根据政治和选举需要,随意吸纳或删减人员……大多入选陪审团的都是不像过去那样重要的商人和某些政府部门职员……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他们的观点和职业都消失得无影无踪,许多人像新手那样热情洋溢,连最有主见的人也变得极为谦逊,陪审团的精神并未改变:判决依然相同。”

对于我刚引述的这段话,我们要记住里面正确的结论,而非那些乏弱无力的解释。不要对这种无力的解释感到吃惊,因为对群体的心理,进而对陪审团的心理,那些法官和律师似乎通常都同样无知。我从刚才这位作者提到的事实中还找到了证据。重罪法庭有名的出庭律师拉肖先生,处心积虑地利用自己的权力,拒绝让聪明人加入陪审团。然而,经验——唯有经验——最终告诉我们,这种拒绝毫无用处。事实证明,如今公诉人和出庭律师,至少在巴黎,都已彻底摒弃这种做法。正如德·格拉热先生指出的那样,判决并未改变,“它们既不会更好,也不会更糟”。

正如所有群体,陪审团受情感的影响极其强烈,而受理性的影响却极其微弱。一位律师写道,“看到一位哺乳的妇女或者一帮孤儿,他们就无力反对。”德·格拉热则说,“一个妇女只要讨人怜爱,就足以赢得陪审团的好感。”

陪审团对那些可能伤害他们的罪行会毫不留情,这些罪行对社会而言也十分危险;对那些所谓由感情问题引发的犯罪,他们相反却表现得尤其宽容。对弑杀婴儿的未婚母亲,他们很少表现得严厉;对遭人抛弃后用硫酸对付勾引者的少女,他们表现得更为宽容。因为他们凭本能强烈地感到,这类犯罪对社会没有多大威胁;(1)在遭人抛弃的女孩不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她为自己报仇非但无害反而有益,因为这可以事先震慑以后的勾引者。

和所有群体一样,陪审团会被声望严重蒙蔽双眼。德·格拉热庭长曾恰当地指出,陪审团的构成虽十分民主,但在感情上却相当贵族:“姓氏、出身、财富、名声、知名律师辩护,一切显赫光耀之物,都会成为被告手中有力的筹码。”

如何打动陪审团的情感,并像应对所有群体那样,尽量少作论证或只用基本推理形式,这正是一名优秀的律师首要考虑的问题。一位在重罪法庭打赢官司出名的英国律师,还详细描述了其中的做法:(www.xing528.com)

“他在辩护时要留心观察陪审团。这是个有利时机。凭借个人才华和经验,律师从大家的面部表情,就可以领会每个词、每句话的效果,并从中得出结论。首先,要找出事先认同这桩案件的陪审员,对此辩护人瞬间就可以确定。随后,他转向那些看似不太认同的陪审员,并努力搞清他们为何反对被告。这是辩护工作中的微妙部分,因为除正义感之外,还有无数的理由可以给人定罪。”

这几句话道出了演说艺术的核心,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为何事先准备好的演讲无济于事,因为必须要根据演说产生的效果随时更改措辞。

辩护人无需转变陪审团所有成员的态度,他只需转变那些左右大家观点的领袖即可。正如所有群体,陪审团也是个别人领导其他人。“我通过经验发现,”前面提到的那位律师说,“在给出判决的时候,一两个强有力的人物就足以引领陪审团的其他成员。”必须采用巧妙的暗示来说服这一两个人。首先,最重要的是取悦他们。群体中的个人在被取悦之后,基本上就已经被说服,这时无论向他提出什么理由,他都认为十分可信。从有关拉肖先生有趣的报道中,我找到以下一则趣闻逸事:

“大家都知道,拉肖在重罪法庭上辩护的整个过程中,视线绝不离开两三个他知道或感到既有影响又难对付的陪审员。通常来说,他最终都能制服这些顽固分子。不过,有一次在外省,针对一位陪审员,他坚持不懈地论说了大半个小时,却依然无济于事:就是坐在第二排第一座的第七陪审员。局面何等沮丧!忽然,拉肖停止慷慨激昂的陈述,转而对庭长说,‘庭长先生,您能派人把对面的窗帘拉上吗?第七陪审员已经被阳光晃花了眼。’第七陪审员脸红起来,他微笑着表示谢意。于是,他被争取到被告这边。”

最近,多位作家猛烈抨击陪审团制度,其中包括非常有名的作家,但这种制度是避免误判的唯一方式,而且这种错误在一个无人监督的阶层当中确实经常出现。(2)一些人主张只从文化阶层招募陪审团成员,但我们已经证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所得判决和当前的判决也完全相同。另一些人以陪审团所犯错误为根据,希望废除陪审团而用法官取而代之。但他们怎能忘记,那些归责于陪审团的错误,也总是法官犯错在先,因为在被告带到陪审团面前时,他就已经被多位法官(预审法官、共和国检察官和起诉法庭)认定有罪。难道人们看不出来,如果被告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给出最终判决,他将失去找回清白的唯一机会?陪审团的错误历来首先是法官的错误。因此,当人们看到极其严重的司法冤案,比如对下述L医生的判刑,就只应该谴责地方法官。一位半痴的姑娘指控这名医生曾为三十法郎替她堕胎,一名学识极其狭隘的法官据此起诉医生。如果不是因为激起众怒,国家元首立刻对其赦免的话,医生早已被发配到苦役犯监狱。所有同胞都为被告的名誉给予声援,这使案件的严重误判显而易见。那些法官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但出于阶层的利益考虑,他们却极力阻挠赦令的签署。在所有类似的案件中,当遇到完全不懂的技术细节时,考虑到整个案件毕竟已经由擅长此道的法官调查过,陪审团自然会倾听公诉人的意见。那么,谁才是误判真正的主使?是陪审团还是地方法官?我们要慎重地保留陪审团。它或许是个体唯一不能取代的群体类型,只有它能削弱法律的严酷。尽管法律原则上人人平等,但它对特殊情况却视而不见。法官不讲怜悯,只懂法律条文,出于职业的严厉,对入室行窃的杀人犯和被勾引者抛弃陷入绝境而弑婴的可怜姑娘,他会处以同样的判罚。然而,陪审团会本能地感觉到,被诱骗的姑娘要比勾引者罪轻得多,既然后者逃脱了法网,她也理应得到宽容的判罚。

由于十分了解这些阶层和其他种类群体的心理,我绝不认为在一桩案件中如果被误控有罪,不是去和陪审团打交道,而该去找地方法官解决。从前者那里我尚有几分把握找回清白,而从后者那里讨回清白就毫无可能。我们畏惧群体的力量,然而有些阶层的权力更令人生畏;前者可以被说服,后者却从不让步。

(1) 这里顺便指出,陪审团本能地把犯罪划分成威胁社会和不威胁社会两类,这并非完全有失公正。刑法的目的显然是保护社会不受罪犯危害,而不是为了实施报复。然而,我们的法典,尤其我们的那些法官,却依然完全带有原始法律报复的倾向,而“起诉”(源于拉丁语“报复”)一词,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地方法官带有这种倾向的证明便是,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拒绝实行“布朗热法”,该法允许罪犯不必服刑,除非他再次犯罪。不过,任何法官都无法否定,对初犯加以处罚,必然导致二次犯罪,因为这已经在统计学上得到了证明。但当法官轻饶罪犯时,他们总感觉没有为社会复仇;与不为社会复仇相比,他们更愿意制造一个危险的累犯。

(2) 事实上,法官是行为不受监管的唯一行政阶层。尽管不断发动革命,民主的法兰西却没有像英国人为之自豪的《人身保护法》。我们消灭所有的暴君,但在每个城市却又选出法官,凭他随意处置公民的荣誉和自由。一位小小的督查官,刚从法学院毕业,却拥有令人反感的权力。他仅凭怀疑,也无需向任何人证实,就可以随意把最有地位的公民送进牢房。他以预审为借口,可以把人关押六个月甚至一年,最后释放时也无需任何赔偿或者道歉。现今的传票完全就像国王的逮捕密令,区别在于后者在君主制时代曾遭到公正的谴责,而且只适用于那些显要人物,而前者则操纵在公民阶层手里,他们也远未达到头脑开明和思想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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