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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谓的犯罪群体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群体犯罪的动因通常来自强烈的暗示,参与犯罪的个体随后认定自己是在履行某种义务,这显然完全不同于普通犯罪案例。所谓的犯罪群体的普遍特征与我们在所有群体中看到的特征完全相同:易受暗示、轻信、多变、善恶情感的夸张以及表现出某种道德等。法国大革命期间被暴民占领,1792年“九月惨案”期间一百六十多名囚犯遭到杀戮。

第二章 所谓的犯罪群体

所谓的犯罪群体//一个群体可以在司法上而并非心理上有罪//群体行为完全无意识//各种不同的事例//“九月惨案”参与者的心理//他们的推理情感、残暴和道德

在兴奋阶段过后,群体就陷入简单自动的无意识状态,完全受暗示支配,似乎很难将它们定性为犯罪群体。不过,我保留这种错误的定性,因为这已成为最近心理学研究约定俗成的说法。群体的有些行为就其本身而言的确属于犯罪行为,但这同一只老虎吞食一个印度人之前为使幼崽消遣而让它们把他撕碎的行为如出一辙。

群体犯罪的动因通常来自强烈的暗示,参与犯罪的个体随后认定自己是在履行某种义务,这显然完全不同于普通犯罪案例。

群体犯罪的历史可以证明以上所述。我们不妨以巴士底狱狱长德罗内(1)先生遇害作为典型案例。在这座堡垒被攻占后,极度兴奋的人群将狱长团团围住,并从四面八方对他拳脚相加。大家提议把他吊死、斩首或拖在马尾巴后面。在反抗过程中,他无意踢了一位在场者一脚。有人提议让挨踢者去割断狱长的喉咙,这种建议立即得到民众的赞许。

“此人是一名失业的厨子,闲逛到巴士底狱只想看看这里发生了什么。既然这是大家的意见,他于是认定这是一种爱国行为,甚至觉得自己除掉恶魔应该得到一枚勋章。他用递来的刀向监狱长裸露的脖子砍去,然而刀并未磨好,根本砍不动。于是,他从自己兜里掏出一把黑柄小刀(作为一名厨子,他切肉相当在行),顺利地完成了任务。”

这里,可以清晰地看到上面所述的机制。由于服从的暗示来自集体,故而也更为强大;行凶者由于得到同胞的一致赞同,自然也就更加坚信自己干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类似的行为在司法上可以定性为犯罪,但在心理上却并非如此。

所谓的犯罪群体的普遍特征与我们在所有群体中看到的特征完全相同:易受暗示、轻信、多变、善恶情感的夸张以及表现出某种道德等。

在法国历史上令人感到极为恐怖的群体,也即参与“九月惨案”的群体,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所有这些特征。此外,这个群体的表现与制造“圣巴托罗缪惨案”的群体十分相似。我在此引用泰纳的详细记述,他已参阅当时的所有文献

没有人确切知道,是谁下令或提议杀掉囚犯来清空监狱。不论是丹东(有这个可能)还是别人,这都不重要。我们关心的唯一事实,是负责杀戮的群体受过强烈的暗示。

这支杀戮队伍约有三百人,是个十分典型的异质群体。除了少数职业流氓以外,人群主要由店主和各行各业的工匠组成:鞋匠、锁匠、假发商、泥瓦工、雇员、捐客等。在所受暗示的影响下,他们就像前面提到的那名厨子,完全相信自己是在履行一项爱国任务。他们担当起双重角色,既是法官又是刽子手,也丝毫不认为自己在犯罪。(www.xing528.com)

由于坚信自己责任重大,他们着手成立临时法庭,从而立即表现出群体头脑简单和公正幼稚的特点。鉴于被告人数众多,他们决定首先把贵族、神父、官员和王室奴仆统统杀掉,认为无需对他们逐个判决,因为在一名优秀爱国者眼里,所有这些人单凭职业就说明他们有罪。其他人则根据个人表现和声誉加以判决。群体的基本良知由此得到满足,于是就可以合法地实施杀戮,并尽情释放自己残忍的本能。我在别处讨论过这种本能的来源,而集体始终将它发挥得淋漓尽致。不过,这种本能并不妨碍他们表现出其他决然相反的情感,比如他们的善意常常和他们的残忍一样极端,这也正是支配群体的法则。

“他们有巴黎工人丰富的同情心和敏锐的感受力。在奥布瓦修道院(2),当一位社员得知囚犯已经二十六小时没有水喝,于是决意要处决玩忽职守的狱卒;如果不是犯人们亲自求情,他定然会如此行事。当一名囚犯被(临时法庭)宣告无罪后,包括卫兵和行刑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激动地与他拥抱,人们疯狂地鼓掌”,然后继续大批处决其他囚犯。在整个屠杀过程中,欢快的情绪从未间断。他们围在尸体旁跳舞唱歌,并“为女士们”摆好长凳,以便她们愉快地观看贵族被人处决。而且,他们也继续表现出一种特有的公正。一名行刑者在修道院还抱怨说,那些坐得远的女士看得不够真切,而在场者只有少数人享受了痛打贵族的乐趣。大家都认为他说得有道理,于是决定让囚犯从两排处决者中间徐徐走过,后者用刀背劈砍囚犯以延长执刑时间。在福斯监狱(3),人们把受害人剥得精光,刀剐半小时之久,等大家看够之后,再一刀剖开肚子结束其性命。

此外,刽子手们不仅十分谨慎,而且表现出道德意识。我曾指出这种道德意识也存在于群体之中。他们拒不私吞受害人的钱财和首饰,而是将其全都拿到会议桌上。

在他们的所有行为中,始终可以发现群体心理中特有的基本推理方式。因此,在处决了一千二百至一千五百位人民公敌之后,有人指出其他关押老乞丐、流浪汉、青年犯的监狱其实还养着一些无用之人,不如索性将他们干掉;他的建议立刻就被采纳。当然,他们中间肯定有人民的敌人,比如一位名叫德拉卢的妇女,她是一个投毒犯的遗孀:“她肯定对坐牢非常愤怒。如果能办到,她会一把火烧掉巴黎。她应该说过这话,她肯定这么说过,干脆把她除掉。”这种论证似乎在理,囚犯应当统统被处决,其中包括五十多名十二至十七岁的儿童,他们已经被想当然地当作国家的敌人,因此最好将他们干掉。

行刑一周之后,所有处决最终结束,杀戮者可以考虑休息了。他们内心深信自己已经为国立功,于是前去向当局请赏,有些最为狂热的分子甚至还索要勋章。

1871年巴黎公社的历史提供了多个类似的事例。随着群体影响的不断增长,权力机构在它面前只能节节退让,我们必将看到越来越多这样的事例。

(1) 德罗内(Bernard-René Jordan de Launay,1740—1789),法国侯爵,于1776年子承父业担任巴士底狱狱长,在巴黎民众攻占巴士底狱时被杀。——译者

(2) 这里指巴黎的奥布瓦修道院(l'Abbaye-aux-Bois),1640年建立,法国大革命时期曾用来关押罪犯。——译者

(3) 福斯监狱(la Force),位于巴黎第四区,于1780年建立。法国大革命期间被暴民占领,1792年“九月惨案”期间一百六十多名囚犯遭到杀戮。监狱于1845年拆除。——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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