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以是否需要依赖他人既存的占有为依据,可以区分为占有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拾得遗失物、无主物的先占、因盗窃而占有他人之物,因暴力行为而侵占他人之物等。占有的原始取得是典型的事实行为,其既不要求行为具有合法性,也不要求占有人具有行为能力。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之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占有的移转。所谓占有的移转,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给他人,从而使他人取得占有。例如,依买卖合同、质权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律行为,将物的占有移转给他人。
2.占有的继承。所谓占有的继承,是指因继承的原因而取得占有。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当然地取得对继承标的物的占有,这既不以其知道继承事实的发生为必要,也无须其在事实上取得对物的管领力。
规定占有的继受取得的意义主要在于:占有人可以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相合并而为主张,如主张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相加后完成了取得时效从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占有的变更
占有的变更,是指在占有的存续过程中占有状态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与自主占有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如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主张时效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在开始时是他主占有,而中途变更为自主占有,则可以从转变之日起计算取得时效。
2.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对于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在费用求偿及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占有人在开始时不知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乃善意占有;但后来在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之后,仍拒不向权利人为返还的,其占有就转化为恶意占有。
3.有权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占有人能否对抗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例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得对抗出租人的返还请求权,但若其在租赁期结束后拒不返还租赁物,则其占有就从有权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三)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占有消灭的原因主要有:(www.xing528.com)
1.因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便如,占有人可抛弃对动产的占有,也可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如果占有人仅仅移转直接占有之物,如出租人将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则其并不丧失占有,而仅是将其占有的形态转变为间接占有。
2.非因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占有人对物的管领力也可能由于占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丧失,如占有物被盗、被抢或者遗失。
3.因其他原因而消灭。例如,占有物本身毁损、灭失的,占有亦归于消灭。
引例分析
引例1:
本案涉及在占有人返还自行车时,是否须对占有期间占有物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在分析占有人是否须对占有期间占有物损失进行赔偿时,我们首先要判断占有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在本案中,丙通过继承拥有自行车,并在上下班或业余时间使用,丙对其父甲的自行车实属乙所有的事实是一无所知的,依此可以推知丙是善意占有人。但是,当权利人乙明确告知丙,自行车属于乙,并要求丙返还,丙拒绝返还时,此时丙从善意占有人变更为恶意占有人。
对于乙主张的自行车磨损损失,《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丙在乙没有明示其为自行车所有人并要求返还自行车前属于善意占有人,就其使用乙的自行车给自行车造成的磨损,无需向乙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乙向丙要求返还原物时,丙就从善意占有人转化为恶意占有人,从乙主张权利那刻起,丙应对占有物的磨损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引例2:
在本案中,甲把在草场发现的失散的绵羊领回家中饲养,对绵羊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实际上控制了这只绵羊,构成了法律上的占有。甲对绵羊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和单独占有。
乙在获悉甲占有该绵羊后,声称该只绵羊是自己家的并主张领回,但没有举出其对该只绵羊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甲拒绝将绵羊交给乙,是正当行为。当发生诉讼的时候,按照举证责任规则,乙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争议绵羊享有所有权。但其举证不足,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反之,乙让甲提供其对绵羊享有所有权的证据,不符合占有所具有的权利推定功能,亦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因此,法院应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458~4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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