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推定效力
由于通常情形下占有人即为物之合法权利人,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推定物之占有人为物之合法权利人,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某种权利,法律即推定其具有该项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主张占有人不是物之合法权利人须负举证责任。这一效力恰与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的本质即为转移占有)为其权利公示方法相吻合。例如,某台电脑的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我们就推定其合法享有所有权,以承租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我们就推定其合法享有租赁权。
须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的效力强于占有的效力,即法律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而不是推定占有人为合法权利人,但若该不动产未进行登记的,则推定占有人为其合法权利人。
法律之所以赋予占有以权利推定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因外表的现象与实质的内容通常是八九不离十的,占有某物者通常享有其本权,具有权利存在的盖然性,权利的推定因此具有保护占有背后权利的作用。
2.维持社会秩序。占有的权利推定可以免除占有人举证责任的困难,易于排除侵害,维持财产秩序。例如,对于我们所穿的衣服,所戴的手表,所驾驶的汽车等,若不能推定为我们所有,则他人将任意争执,诉讼不断,危害社会秩序。
3.促进交易安全。占有的权利,既受推定而产生公信力,使善意信赖占有而进行交易的人可以受到保护,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4.符合经济原则。权利的推定,不仅有助于保护本权,避免争议,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易安全,而且也可以减少诉讼,节省资源,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3]
(二)事实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存在多种事实,不同状态的占有效力不同,如果要占有人对占有的各种状态一一予以证明,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会与法律将占有与本权分离进行独立保护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相悖,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一般都确认占有具有占有状态事实推定的效力。总结各国民法规定可知,这一效力的基本内容是:①在尚未明确占有人的占有状态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时,推定为自主占有;②在尚未明确占有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时,推定为善意占有;③在尚未明确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强暴、隐秘占有时,推定为和平、公平占有;④在尚未明确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持续时,只要能证明其为前后两时占有者,推定在其占有为不间断占有。
(三)保护效力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既存的社会财产现状。为了维护财产秩序,无论占有是否合法,均不受他人侵害,这是一般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法律对占有的一般保护,并不是为了寻求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制止暴行,维持秩序。即使占有与真正的权利相抵触,是非法占有,也必须由合法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而不能再通过非法行为予以任意剥夺。因此,法律对占有的一般保护,既包括对有权占有人以完全的保护,也包括对无权占有人予以必要的保护。
占有的一般保护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权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两个方面。前者指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妨害占有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力量在正当的限度内进行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后者指占有物被他人不法侵夺的,占有人可以及时以自己的力量从侵权人处取回占有物。自力防御是对占有的消极维护,而自力取回则是对占有的积极维护。
2.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确认了占有人享有三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该条同时规定了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说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所不同,占有人的权利较弱,法律给予其的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
(四)无权占有的效力
无权占有的占有人通常不得对抗财产的合法权利人。但在无权占有中,依据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不同,在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1.善意占有的效力。善意占有效力的内容有:
(1)动产的善意取得效力。即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时,如受让人为善意,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受让人也能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从而可拒绝向原所有人返还财产。
(2)善意占有人因完成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目前我国法律尚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
(3)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权利。《民法典》第459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可推知善意占有人有权使用占有物。
(5)善意占有人赔偿责任的限制。《民法典》第461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善意占有人对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使占有物丧失或毁损的,对物的权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2.恶意占有的效力。恶意占有人除不具有以上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之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还应当赔偿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给物的权利人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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