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并为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一般认为,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包括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理论界的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手段,这种状态可能来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但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本身就构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规定了占有的规则制度,其立场显然也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作为《民法典》物权编的一项制度,具有下列特征:①占有以物为客体。占有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或权利之上不能成立占有。②占有表现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属于人对物的关系,此种关系表现为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③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如前所述,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客观事实。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占有进行不同的分类。在民法理论上,常见的对占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而发生,可以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本权既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又称非法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如侵占他人财产、偷盗他人财产等。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而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包括所有人在内的本权人的返还请求权。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根据占有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对无权占有所作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如误以为他人遗失之物为抛弃物而为的占有。善意占有还应该包括占有人虽然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但主观上是为了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为的占有,如暂时收留他人走丢的耕牛。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如小偷对盗窃之物的占有,或者以极低的价格购买所得之物(对物的正当性应有合理的怀疑)。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①能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②取得时效不同。例如,在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不动产的取得时效为20年,但如果占有人是善意无过失的,不动产的取得时效为10年。③占有人返还责任、占有人收益取得权、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权利内容有所不同。[2](www.xing528.com)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据占有人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主观上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如拾得人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遗失物。他主占有是指主观上不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如保管人的占有、承租人的占有等。
区别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先占取得的要件应当是自主占有。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在事实上控制物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例如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而占有标的物的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承认间接占有亦为占有的一种形式,使占有趋于观念化,为替代现实交付的“占有改定”提供了基础。
5.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依据占有手段的不同,可以将占有分为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和平占有是指不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和维持占有的事实状态,如通过拾得遗失物而占有他人之物。暴力占有是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为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而为占有。
区分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的占有须为和平占有。
6.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的方法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对于物的占有,不故意以避免他人发现的方法为之,为公然占有,反之则为隐秘占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的占有须为公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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