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权人未为该项通知时,不得实现其留置权。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留置权实现的要件
《民法典》第453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规定,实现留置权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通知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该项通知时,不得实现其留置权。
3.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其债务,且又未提供其他债务担保。如果债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债务或提供了新的担保,则留置权归于消灭。(www.xing528.com)
(二)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是指依何种手段实现留置权。《民法典》第455条规定,实现留置权可采取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方式进行。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被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有关折价、拍卖或变卖的内容参见前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依照《民法典》第456条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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