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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概念和实际操作方式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四)其他有关权利质权的效力和权利质权的实现,参照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

权利质权的概念和实际操作方式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特征

1.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亦即,能交付的就交付,不能交付的则办理登记。

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亦可准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

(三)权利质权的设定

1.证券质权的设定。《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442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www.xing528.com)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应收账款质权。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其他

有关权利质权的效力和权利质权的实现,参照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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