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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抵押权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抵押权对物的支配,实际上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因此,抵押权的设定与存续,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仍然可以使用、收益抵押物,并可依法处分抵押物。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抵押权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是自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上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素有“担保之王”之称。由于各国立法对抵押的理解不尽相同,所以对于抵押权概念的界定也存在很大差别。我国《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该条文的定义,抵押权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直接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其实质内容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权对物的支配,实际上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这种支配表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无须债务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就抵押物变价后的价值优先受偿。即使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也不因此而受影响。由于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其因此具有典型的担保物权的基本构造。

2.抵押权是存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的物权。可设定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范围极为广泛。

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核心内容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该交换价值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取得或者限制物的使用价值。因此,抵押权的设定与存续,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仍然可以使用、收益抵押物,并可依法处分抵押物。这是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的本质区别。(www.xing528.com)

案例

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大地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该市甲建设银行贷款800万,该块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为1000万,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1年。后大地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商品楼,大地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乙工商银行借款2000万,期限为1年,该楼经评估为2500万,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问:如何分配该楼的价款?

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变价受偿的物权。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与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②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就抵押物所卖得的价金受清偿的权利;③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成立在前的抵押权人有别除权,仍可以从抵押物所卖得的价金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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