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二者同属于他物权。二者间不同的是:其一,用益物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问题,担保物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问题。其二,用益物权设定于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之上,而担保物权设定于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之上。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担保物权就是指为了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通过法定途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担保物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二者同属于他物权。二者间不同的是:其一,用益物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问题,担保物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问题。其二,用益物权设定于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之上,而担保物权设定于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之上。其三,用益物权人通过用益物权对他人之物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的各种利益;担保物权人通过担保物权对他人之物加以处分,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必须存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由于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担保物权的客体即担保财产必须是既存的、特定的。有些担保物权在设定时,其客体虽不特定,但是在实现该担保物权时其客体必须能够特定化。例如,动产浮动抵押权在设定时,其客体并不特定,包括抵押人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但是实现抵押权时该抵押财产必须特定。(www.xing528.com)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二者间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即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