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土地进行直接控制与支配。为实现使用和收益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占有土地。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按照申请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建造住宅,包括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并取得对住宅的完全所有权。
(3)收益权。即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并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庭院、房前屋后种植树木、花草等收益归使用权人所有。
(4)转让权。如前文所述,同村村民之间就宅基地的转让应是有限制条件的转让。转让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②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③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④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⑤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www.xing528.com)
(5)物权请求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了排除他人妨害,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妨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占有、恢复原状等。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
(1)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义务。宅基地使用权人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的义务。依《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作出规定。
(2)不得违法转让的义务。现行法律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居民有不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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