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任何用益物权都是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同时也适用占有的法律保护规定。使用土地权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出让合同所约定的用途,以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造物以及其他工作设施为目的,对建设用地所进行使用和收益。
2.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
(1)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移转给他人,由转让人向受让人收取转让金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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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取得方式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不同的规则。①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转让:其一,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其二,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需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对该权利的使用也有限制条件: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三是转让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一般是基于公益目的,以无偿或低偿获得的,如果允许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任意转让,国家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公益目的就会落空。而且,如果划拨土地不加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将会严重冲击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因此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转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还有大量历史遗留的划拨土地用于非公益目的,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促进其合理流动,我国法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允许转让的规定。
(2)互换,以互换的方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3)出资,其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因为其将土地使用权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又类似交换,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www.xing528.com)
(4)赠与,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5)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条件和转让取得的相同,需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民法典》物权编第35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243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方式对该土地加以利用,未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得闲置土地的义务。1年内土地未开发的,收取不高于土地出让金20%的闲置金;连续2年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土地,以及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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