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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重要性及流转方式简介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土地经营权为物权,则无需受20年最长租赁期的债权限制。若土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使设立土地经营权的合同效力发生变化,经登记产生的土地经营权仍然存在。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土地经营权的重要性及流转方式简介

土地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提出的概念,“三权分置”即“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这“三权”之中,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制度,但土地经营权究竟应当被赋予物权的效力还是仅仅将其作为债权对待,意见不一,需要慎思。从应尽可能地优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使土地经营权成为更为有效的融资手段等方面出发,将土地经营权设计为用益物权确有必要。物权说有如下优势:①方便土地进行经营流转。通说认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处分用益物权这一权利本身。因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只需土地经营权人与交易相对人合意即可,无需他人同意。②不受20年最长租赁期限限制。若土地经营权为物权,则无需受20年最长租赁期的债权限制。③增强交易安全。若土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使设立土地经营权的合同效力发生变化,经登记产生的土地经营权仍然存在。④增强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若土地经营权为物权,在登记制度的协力下通过不动产抵押,其融资功能远远强于土地经营权作为债权时的权利质押。[6]

(一)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次级权利。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抵押等。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权”仍然存在,其法律地位未发生改变。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适用的是《民法典》物权编第341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双方合意,签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即可;而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时,适用的是《民法典》物权编第342条的规定,双方合意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之前需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二)土地经营权的内容(www.xing528.com)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2.再流转的权利。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3.抵押的权利。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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