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在约定的或法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从事农业生产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在国家为了公共目的的需要对承包地进行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民法原理与实务·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要权利:①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权利;②享有收获物所有权的权利;③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④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⑤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⑥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获得足额补偿的权利;⑦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享有补偿的权利;⑧依法请求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限的权利;⑨依法解除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⑩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④依法收回发包土地的权利;⑤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发包人的义务: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www.xing528.com)

1.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在约定的或法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但应注意《民法典》物权编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因此,承包期限的届满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而消灭。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原则上不允许发包人在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进一步强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也设置了例外情形,出于保护耕地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而消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因土地的灭失而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从事农业生产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当设立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灭失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或者土地虽未灭失,但因其性质改变而不能再作农业目的的使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5.因承包地被征收而消灭。在国家为了公共目的的需要对承包地进行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所谓征收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不动产物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