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权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说来,即每个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以及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至于具体每个业主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还要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共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客体,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谓共有部分,包括两部分:一是房屋建筑面积中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二是依《民法典》规定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三)共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的内容包括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两部分。
1.共有权人的权利。共有人即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权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利。归纳起来,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以下权利: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的共用设施部分,都有按照该设施的作用和性能进行使用的权利,该使用权原则上不因单独所有权的大小而有大小之别,如乘坐电梯、经过走廊、上下楼梯等。
(2)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按其单独所有权占整个建筑的比例,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所生利益享有收益权。(www.xing528.com)
(3)共有部分的改良的权利。在不违反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按一定的方式行使共同意志,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改良。
(4)共有部分的排除妨害的权利。第三人或某个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在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进行使用时违反通常的使用方法或损坏共用部分或对他人的共有权行使形成妨碍时,任何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均有权制止、排除妨害。[8]
2.共有权人的义务。归纳而言,共有权人有如下几方面的义务:
(1)依共用部分本来的用途和通常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
(2)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用的门厅、屋顶、楼道、楼梯、地基等应共同合理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3)未经其他所有人的同意或所有人会议决议通过,不得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构。
(4)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以及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使用共用部分的,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5)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应分担建筑物共用部分的管理、维护、修缮费用。分担的原则是在该共用部分所涉及的使用范围内,由该范围的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在该范围内所占的比例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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