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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房屋建设规定及纠纷解决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邻各方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相邻关系的纠纷中,是否构成侵权,要以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相关规定为据。

相邻房屋建设规定及纠纷解决

现实生活中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复杂多样,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类型: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民法典》第2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相邻用水关系。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使用的权利。因此,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均应遵循“由近及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用水。一方擅自改变、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2.相邻排水关系。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但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所承担的义务,则因排放的水是自然流水或人工流水而有所不同。对于自然流水,低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高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将水一直引到江河或公用排水系统的义务。对于自然流水给低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的损害,若高处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而对于人工流水,低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承水义务,只有过水义务,即允许流水通过的义务。高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使其人工流水安全通过低地,直达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排放人工流水给他人造成损害危险的,受害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

3.相邻滴水关系。屋檐滴水不属于自然流水,修建房屋应注意不得将屋檐滴水向邻人屋面排流,以防造成对邻人房屋的侵害。因屋檐滴水造成邻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被相邻土地包围以致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以直达公用道路。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可以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并且,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遭受的相应损失。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2.相邻土地占用关系。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相邻管线铺设关系。《民法典》第2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www.xing528.com)

设置管线一方应当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和方法而为之,因此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民法典》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三)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各方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案例

2005年,南京玄武区的采菊东篱项目开始建设,随着施工进程的推进,隔壁樱海公寓的部分住户感觉到阳光越来越少,他们试图阻止施工,但开发商以通过规划审批为由不予理睬。最终,有两名业主提起诉讼。2007年1月,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两位阳光被遮挡的居民1万元和8000元。在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相邻关系的纠纷中,是否构成侵权,要以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相关规定为据。在由建设部发布、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宅建筑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是位于第Ⅰ、Ⅱ、Ⅲ、Ⅳ气候区的大城市,日照要求不小于2小时。

(四)相邻环保关系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时,应当与邻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污染。相邻各方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生产和生活。如果放散的音响和震动已损害邻人的,应及时处理,消除损害。对一些轻微的、正常的音响和震动,相邻他方则应给予谅解。对噪音、震动污染严重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以治理。

《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学理上将此规定列举的侵害称为“不可量物侵害”。相邻各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与邻人的生产、生活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放废水、废渣、废气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果因排放“三废”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请求环境保护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五)相邻防险关系

《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邻人免遭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造成损害的,应赔偿邻人的损害。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依据不同情况,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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