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形式。我国《民法典》第299条对共同共有的界定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以该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是指构成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2.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一旦划分份额,则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如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无份额之分。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行使整个共有权。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体现在对共同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民法典》第302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4.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www.xing528.com)
共同共有在外部关系上与按份共有并无不同,共有人对外时,其权利和义务是一个整体。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为连带权利和连带债务义务关系。比如甲、乙共有的一匹马踢伤他人,受害者为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元,则甲、乙对受害者的3000元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共同共有的类型
构成共同共有基础的共同关系主要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相应地,共同共有就主要包括这些类型:
1.夫妻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原则上,非经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在离婚时,双方才可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同时夫妻共有关系结束。但是《民法典》在坚持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不予支持的基础上,又在第1066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婚内分割之后,分割出来的财产成为个人财产,主张分割的一方对分割所得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该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准许情形仅为例外,目的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家庭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而发生的共有形式。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指对家庭共有财产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家庭共同共有主要存在于一些子女已经成年并有经济收入但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形中。
3.遗产共同共有。这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基于继承遗产而发生的共有关系。
(五)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是指共有关系终止时,依照共有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将共有财产分割给当事人各自所有的行为。即使是共同共有,在分割时,也要进行“按份”分割。分割的方法与按份所有的财产分割一样,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与作价分割。
(六)共同共有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一点应与按份共有有所区别。这是因为,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是无法确定各自的份额的,因此也就不可能按照份额的三分之二的决定权决定。
第二,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各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当然也不能出售自己的份额,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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