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所有权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例如,从所有权的主体上,所有权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从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上,所有权可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即共有);从所有权的客体上,所有权可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这里我们主要论述所有权在主体上的分类。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
作为抽象的民事主体,国家所享有的所有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国家本身并非终极的利益主体,国家所有权体现的是全体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应以有利于全民的方式来行使其所有权;二是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构造物,国家必须借助具体的组织机构来行使其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在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某些财产只能专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民法典》第247、248、249、252、254条的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上述财产国家专属的特性也就意味着流通的禁止,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私人之间不可自由买卖。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另一种法律形态。“集体”是一个很难从民法上加以定义的概念,它本身不一定构成一个法人。大致而言,集体指的是依某种特定标准(如村落、城镇街道等)而确定的人的集合体。所谓集体所有权,指的就是以各类集体作为物之所有人而形成的所有权形态。[2]
集体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www.xing528.com)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为数众多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包括城镇集体组织和农村集体组织,其种类包括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等各行各业的集体组织。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十分广泛,除了专属于国家的财产之外,其他财产均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根据《民法典》第260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四类: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根据《民法典》第262条、第263条的规定,集体所有权分别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
(三)私人所有权
《民法典》第266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此处的“私人”是和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非国有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由个人或法人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畴小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畴,比如说私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外,私人可享有对一切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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