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财产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无法通过行使以上五种请求权或者通过行使以上五种请求权仍不不足以补偿物权人的损失时,权利人可以单独或同时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以上六种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中,前五种属于物权所独有的保护方法,亦称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既可以由物之直接占有人行使,亦可由物之间接占有人行使。第六种方法是在所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以上几种请求权视情况可以多种同时适用,也可以只适用其中一种。
案例[7]
某街道某村78号房屋登记于原告韩某名下。韩某报警称其位于某街道某村的78号房屋被非法拆除。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伟业公司在对韩某周边三户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房屋进行拆除时,误拆了韩某房屋。现韩某原房屋已被整为平地。后韩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处伟业公司把其房屋恢复原状。法院认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但是本案中的房屋在被拆除后,其物权已经消灭,恢复原状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韩某主张伟业公司恢复原状也无法履行。但本着解决纠纷的目的,鉴于韩某针对房屋的物权已经消灭,已经不具备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条件,二审调解中韩某也明确同意选择货币赔偿方案来解决纠纷。因此,二审法院结合韩某被拆房屋属于集体土地的性质以及家庭困难的客观情况,参考房屋被拆时周围同类集体土地房屋的价值上浮30%的实际情况,以此作为估算出伟业公司赔偿给韩某的房屋折价款是适当的。
引例分析
引例1:此案的考查点是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本案中甲的“一物二卖”行为,导致了甲与乙和甲与丙两个玉器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民法典》第465条之规定,两份合同均应为有效合同,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债权。丙的债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从而转化为对玉器的所有权,即甲与丙的买卖合同关系消灭,丙对玉器的所有权关系产生。因此,虽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订立在先,甲与丙的合同订立在后,但乙对该玉器只享有合同请求权也就是债权,而丙对该玉器已经拥有了所有权,故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乙不得以其债权发生在先为由而主张优先获得玉器。此时乙只能依《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引例2:此案的考查点是物权变动的要件问题。(www.xing528.com)
(1)根据《民法典》第490条、502条规定,张三、李四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应当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即自7月6日起生效。
(2)根据《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李四应当自7月30日,即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31条规定,李四自9月4日,即该房屋因故被拆除之日起丧失房屋所有权。
(3)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张三、李四于7月6日协议的当天办理了家具的交接手续,故家具的所有权于交付的当天发生转移,李四于7月6日取得家具的所有权。
(4)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于7月6日车辆交付之时,车辆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李四取得该车辆所有权,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李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05~239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