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是对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说,物权变动就是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即指物权变动。
(一)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又称为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不以他人的既存权利和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通过生产、收益、税收、没收等方式取得物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权利和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又称传来取得。继受取得一般是通过法律行为来取得物权,但不限于依法律行为取得。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的继受取得和移转的继受取得。
1.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例如,银行的债务人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为抵押物,为其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银行即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该抵押权的取得就属于创设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适用于设定所有权之外的定限物权,所有权不可创设取得。
2.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移转而取得物权。例如通过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来取得某物的所有权。移转取得的物权内容与原物权人的物权内容是完全相同的。
(二)物权的变更(www.xing528.com)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物权主体的变更包括主体人数的变更和主体的更换。物权主体的变更,实质上是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上的物权变更,一般是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物权变更。
物权的客体变更,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在量上的增减。例如,物权的标的物因添附而增加,或因部分损毁而减少。物权内容的变更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权利内容的扩张或缩减、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延长,又如动产抵押权基于登记而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又称物权的终止、丧失,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不仅原权利人的物权消灭,并且其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权。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的主要原因有标的物的灭失、抛弃、混同、权利存在的期间届满等。
抛弃,是指依物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物权归于消灭。抛弃的意思表示,一般应以一定的方式作出。例如,物权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放弃其对该动产的占有即可产生抛弃的效力;抛弃他物权的,应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者为抛弃之意思表示并交付该动产。抛弃不动产物权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意思表示,并办理注销登记,方能产生抛弃的效力。[2]
混同,是指同一物之上所存在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归于同一人的事实。例如,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了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房屋而取得了所有权,则在该房之上存在的所有权与抵押权都归属于乙一人,乙的抵押权则因混同而消灭。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原权利主体分离,同时又与新的主体结合。对于原权利人而言,为物权的消灭;对于新权利人而言,则为物权的取得。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物权的相对消灭实际就是物权的继受取得。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权消灭,是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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