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理上的物权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根据权利人与标的物关系的不同,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是指既可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又可以利用物的交换价值。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因为自物权是对物的最全面的支配的权利,故又称完全物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具体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为他物权的权利人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故又叫定限物权。
由于他物权是所有权人自愿地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的一种负担,使别人能够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某些权利,故他物权的效力强于自物权。也就是定限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对他物权(定限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是指以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换言之,用益物权支配的是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支配的是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物权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凡动产上存在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区分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主要意义在于,它们的公示方法、权利变动要件均不同。例如,原则上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www.xing528.com)
4.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需要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则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例如,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先享有了一个主债权,为了担保主债权能够得以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从而又对抵押物产生了抵押权。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并为所从属的主债权服务,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二)物权法上的分类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条款即物权法定主义之规定。根据此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应以法律规定为限,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和约定。
我国《民法典》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型: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基本、最完整的一类物权,是他物权产生的基础。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全面支配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等特征。
我国所有权的类型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款体现了物权法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故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主体和客体上的不同,如以下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等。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类型。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他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本教材也将根据这一分类来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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