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作为物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其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权利主体对归属于自己的特定物所享有的权利,因而物权的客体应该是“特定的物”,如果客体不具体、不特定,该种权利则无从行使,也无从保护。
要注意的是,并非生活当中的一切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人是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其自身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第二,物能够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物只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人们才希望占有和使用它,才会为此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
第三,物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只有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人们才能按照其意思,通过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对其进行处分,才能以物为客体建立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物还应该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稀缺性是指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物不能自由地、免费地、无条件地获取。例如,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不具有稀缺性。
实践中常见的物的种类有:(www.xing528.com)
1.不动产与动产。所谓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损害其使用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地上的定着物。所谓动产,则指可以移动且不会损害其使用价值的物,如汽车。
2.主物和从物。根据两个物在效用方面的关系,可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所谓主物,指具有主导地位并可独立发挥功能效用的物。所谓从物,指具有辅助主物的效用,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主体,并不属于主物的成分。例如,汽车与备胎之间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3.原物与孳息。原物指能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指原物孳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而获得的收益,如母鸡所生的鸡蛋;后者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孳息,如存款所生的利息。
4.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天然的独特特征或因当事人意思而具体指定的物,前者如徐悲鸿的奔马图,后者如商场中顾客挑选好的一件衣服。不特定物指当事人仅以种类、品质、数量等为标准抽象地指定的物,如10斤泰国香米、一部华为P30手机。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财产性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在权利质权中,该物权的客体即为财产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权客体的内涵与外延也在扩大,比如说电力、热能、无线电频谱资源、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已得到法律或司法实践的承认。例如,《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物,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特殊物,纳入物权保护范围,顺应了物权法律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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