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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救济:自救与扣押物取回之诉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法上对非法扣押行为的处理规则是允许债务人以“自救”的方式夺回被扣押的财物,这一方式只能在执行人员完成法定控制程序之前实施,属于自力救济。另外,债务人还可以通过提起“扣押物取回之诉”的方式取得救济,这一在英国历史上沿用较久的救济方式只适用于基于违法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可以通过该途径快速地获得扣押物的归还。

债务人救济:自救与扣押物取回之诉

普通法上对非法扣押行为的处理规则是允许债务人以“自救”(Self-help rescue)的方式夺回被扣押的财物,这一方式只能在执行人员完成法定控制程序之前实施,属于自力救济。过去在执行人员搜获财物(Seizure)与扣押财物(Impounding)之间有时间差,债务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实施“自救”,[34]而如今债务人并不经常采取这一方式,一方面是因为现在搜获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为几乎通常同时发生;另一方面是由于“自救”方式存在破坏社会安宁的可能,通常并不提倡实施。[35]

除了“自救”方式,债务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这一救济一方面针对普通法上侵犯他人土地(Trespass to land)、侵犯他人动产以及人身的行为;另一方面针对制定法上明确规定的非法扣押行为,特别是违反《马尔伯勒法》规定的过度扣押行为。(www.xing528.com)

另外,债务人还可以通过提起“扣押物取回之诉”(Replevin)的方式取得救济,这一在英国历史上沿用较久的救济方式只适用于基于违法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债务人可以通过该途径快速地获得扣押物的归还。然而,由于1977年英国《侵权(侵犯动产)法》[Torts(Interference with Goods)Act 1977]第4条所规定的中间禁止令(Interlocutory order)程序成为获得救济更为恰当的方式,“扣押物取回之诉”现在较少使用,但其在保护受损害方立即恢复财产方面仍发挥着相应功能。[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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