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普通法的逐渐形成奠定了英国强调个人权利的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事实上,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就产生了“个人安宁”应受法律保护的法制观念,即:每一个自由人的人身、住所、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侵犯他人“安宁”的行为都是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32]而英国普通法上也沿袭了习惯法及城市法中已有的执行豁免财产规则。
在普通法形成之初,英国就强调对扣押中没收的农用牲畜和农业生产加以保护,规定了对牲畜和货物扣押的豁免规则,普通法中的这些规则建立在一些实用原则之上,并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关系和经济需求。
英国法中最早对执行豁免财产的规定出现在1171年《对话财政官》(Dialogus de Scaccario)中,记录了亨利二世时期财政署评估和征收国家税赋的程序,规定了郡长征税时扣押的具体规则,郡长可以没收动产——牛、马、羊、谷物和其他食物,以及珍贵的金属和珠宝,但是不可以拿走维持债务人及其家人基本生活的食物。[33]13世纪初撰写的《英格兰法律和习惯》(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一书中记述了佃户不按时交租及履行其他封建义务时,领主可以扣押租客财物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一些扣押行为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例如,当存在有生命的动产时而扣押无生命的动产;当有其他不为生产工具的牲畜而扣押用来耕地的牛等。(www.xing528.com)
另外,英国普通法还将衣物作为豁免物品,这主要是出于保护社会安宁的需要,规定穿在身上的衣服不能扣押,但是在洗的或在夜晚脱下的衣服可以扣押,但也同时规定额外的奢侈的物品一直都可以扣押。例如,在1696年“Hardistey v.Barney案”中,明确了如果债务人拥有两件礼服,则第二件可以被扣押;再如,女性闲置的珠宝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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