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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17卷:英国民事执行体制及相关责任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上,郡长担负着执行皇家法院判决的责任,法院通过一系列执行令状指令郡长加以执行,例如,动产扣押令状赋予郡长通过动产扣押和变价出售的方式追收判决债务的权力;占有令状赋予郡长强制迁出房屋交付权利人占有的权力等等。因此,此时英国民事执行的运作模式类似于律师制度。同时,无证执行欠租扣押财物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无论是无证执达吏还是有权扣押的业主或执达吏的雇佣者都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民间法第17卷:英国民事执行体制及相关责任

1.“郡长”执行体制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晚期,英格兰已经形成了由郡、百户区和村社组成的地方管理体系,其中郡(shire)最为重要。作为英国国王在地方上任命的最高长官,郡长(Sheriff,High Sheriff)则是英国国王任命的持续时间最久远的职位,其集行政、军事和司法职责于一身。国王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赋予郡长极大的权力,至12世纪,这一权力达到了顶峰。在司法上,郡长担负着执行皇家法院判决的责任,法院通过一系列执行令状指令郡长加以执行,例如,动产扣押令状赋予郡长通过动产扣押和变价出售的方式追收判决债务的权力;占有令状赋予郡长强制迁出房屋交付权利人占有的权力等等。

随着1888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 1888)的颁布,民选地方议会取代郡长负责地方行政事务,郡长所保留的主要是传统而象征性的职责,或者只是从事社区事务和慈善事业(Community causes and charities),[29]同时,他们所担负的高等法院判决执行的职责也渐渐让渡。根据1887年《郡长法》(Sheriffs Act 1887)第10条及第23条的规定,高等法院颁发的动产扣押令状、占有令状、交付令状等均由各郡的郡长负责执行。而在实践中,郡长本人并不参与执行,而是通过任命副郡长(Under Sheriff)及郡长官员(Sheriff's Officers)的方式,将其享有的执行权授予二者行使,并雇佣民间具有追债专长的执达吏具体负责行民事执行的相关事务。副郡长和郡长官员通常是事务律师和律所的合伙人,他们的行为由律师协会管理。因此,此时英国民事执行的运作模式类似于律师制度。(www.xing528.com)

2.郡长监管下的执达吏执行体制

与郡长及郡长官员负责地方司法的国王官员不同,私人执达吏由领主的代理人(Landlords'Agents)演变而来。[30]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大的庄园领主雇佣代理人依照普通法上的欠租扣押财物制度追讨农民拖欠的租种土地的租金,这一权力在1689年《欠租扣押财物法》中也得到了确认。最初对于这些执达吏的唯一监管来自郡长和郡长官员,由于对其监管法规的缺乏,至19世纪初,法院中抱怨执达吏在执行拖欠房租时对待穷人的态度十分恶劣,甚至盗窃看管财物的事件屡有发生,对其行为加以控制的呼声越来越高。自1883年起,英国开始进行立法尝试,规定私人执达吏在从事执行事务时必须持有郡法院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1888年颁布的《欠租扣押财物法修正案》第7条还赋予了郡法院法官授予私人执达吏证书的权力,并且郡法院法官可以在有证据证明私人执达吏存在勒索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情况发生时立刻取消已经授予的资格。同时,无证执行欠租扣押财物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无论是无证执达吏还是有权扣押的业主或执达吏的雇佣者都将被追究相应责任。[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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