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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第17卷:城市法中的习惯法与债务扣押衍生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12世纪,中世纪英国城市开始逐渐拥有了自己的法律、政府以及具有共同意识的“自由”联盟。这些在长期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城市商业贸易惯例和司法惯例反映了集市经济活动中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成为了商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是被公认了的城市习惯。对此,除个别城市外,都规定扣押的财物不能买卖,只可以保留所扣押财物作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或出庭应诉的保证。

民间法第17卷:城市法中的习惯法与债务扣押衍生

诺曼征服以后,随着英格兰城镇人口的大量增长,城镇的特征开始改变,城市早期形成的习惯逐渐成为公认的城市习惯,再以载有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的自治市特许状的形式获得了延续,自治市特许状也是城市法最早的成文表现。至12世纪,中世纪英国城市开始逐渐拥有了自己的法律、政府以及具有共同意识的“自由”联盟。城市早期形成的习惯是最早的城市法之一,这些习惯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集市市场上的商业贸易惯例和解决商人贸易纠纷而产生的混合法庭的司法惯例。这些在长期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城市商业贸易惯例和司法惯例反映了集市经济活动中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成为了商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是被公认了的城市习惯。尽管这些习惯是不成文的,但是其在城市形成之后仍被承袭和沿用。而且,在国王和封建领主颁发的城市特许状里,还经常重申尊重各个城市的古老习惯。[22]

有关自由民有权实施扣押的记录始于盎格鲁—诺曼时期,1135年伯里圣埃德蒙兹(Bury St Edmunds)习惯法中有自由民执行债务时可以对在自己自治市的债务人实施扣押的规定,同一时期其他自治市的特许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23]而还有的自治市将债务人的范围扩大到同一郡。例如,1131年英王亨利一世颁发给伦敦市的特许状(Charter)规定,市民无论是在伦敦还是他们债务人居住的郡,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都有权实施扣押。[24]在1150年至1225年之间,英国国王签发了大量的特许状赋予自由民扣押财物以追收债务的权利,毫无疑问,这些对于追收债务而为的扣押都属于传统的自力救济,并不需要获得司法官、郡长或执达吏的特许或许可,但向同在一处的自由民实施扣押的除外。

当然,对于此类扣押也相应规定了一些限制,例如,1157年《诺丁汉市特许状》(Nottinghanm Charter)对实施扣押的时间作了限制,其规定一般不得于星期五晚上到星期六晚上之间在集市实施扣押;再如,1205年《敦维奇市特许状》(Dunwich Charter)规定对实施扣押的对象作了限制,其规定一般不得向担保人或主要债务人以外的人实施扣押以索要债务。[25]对于使用中的物品、生产中的物品以及贸易运送中的物品也不得扣押,例如,1270年《莱斯特自治市特许状》中规定,保护加工中的羊毛不被扣押(属商业豁免)随后,制定法开始保护基本的衣服和基本生活用品,而基本生活用品并未在普通法中受到保护。依据普通法规则,执行置于债务人住所或商用场所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财物需要经过所有人的同意,但若基于贸易而运送至债务人处的物品不可执行。(www.xing528.com)

那么,被扣押的财产该如何处置呢?对此,除个别城市外,都规定扣押的财物不能买卖,只可以保留所扣押财物作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或出庭应诉的保证。英国历史学家巴拉德(Ballard)列举了一系列例子说明这一时期债权人并不享有将扣押物进行买卖的权利。例如,1194年至1242年奥克汉顿市(Okehampton)特许状规定市民享有扣押和保留债务人动产的权利(Seize and retain);1286年贝克威尔市(Bakewell)特许状允许市民扣押和扣留债务人的动产直到其偿还到期债务(Distrain and arres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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