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7]因此,古日耳曼习惯法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很大影响,从起诉、应诉、判决到判决的执行,基本上均沿袭了古日耳曼习惯法的传统,这一点,在判决的执行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古日耳曼习惯法为确保民事判决得以执行作出了规定。而英国的民事执行制度源自古日耳曼习惯法中的自力救济,民事执行措施就由早期的扣押对方财物制度发展而来。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Maine,1822—1888)曾形象地描述了早期英国习惯法产生的历程,他指出,“日耳曼民族传统习俗在英格兰私有制和阶级产生后被保留下来,并融入国家生活中。在血缘关系被打破的基础上,当不断重复的习惯做法被人们确定下来成为调整社会生活的公认规则时,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就产生了”。[7]因此,古日耳曼习惯法对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很大影响,从起诉、应诉、判决到判决的执行,基本上均沿袭了古日耳曼习惯法的传统,这一点,在判决的执行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古日耳曼习惯法为确保民事判决得以执行作出了规定。
在侵权案件中(保护亲属关系与私有财产权的案件),[8]如果判决被告支付罚金或赔偿损害,则该判决的债权人即原告有权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拘禁,或者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扣押;如果债务人反抗拘禁或拒绝扣押其财产,即视为对平和之破坏,这时可以判决将其放逐法外(Outlawry)。经过发展,在后来的司法程序中,判决债务人须提供保证人以担保其对判决的执行,“如不能满足债权者判决之执行时,则由保证人代负责任,保证人之人身可被拘禁,其财产亦可被扣押”。[9](www.xing528.com)
因此,古日耳曼习惯法中对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基本上依靠自力救济来实现,法院对判决的执行没有强制力,这深受古日耳曼习惯法诉讼程序思想的影响,即认为古日耳曼诉讼程序的目的“只在于决定应如何解决争端之方法,以期达到讼争本身之解决而已”,[10]并不以获得判决的执行为最终目的。而英国的民事执行制度源自古日耳曼习惯法中的自力救济,民事执行措施就由早期的扣押对方财物制度发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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