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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执行制度变迁的习惯法渊源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历史脉络下,英国民事执行的规则产生并获得发展,同时开创了大量民事执行制度的先河。盎格鲁—撒克逊征服不列颠后,一方面继受了古日耳曼习惯中的执行规则,另一方面在各王国编纂的成文法典中进一步规定了财产扣押制度。而普通法上的民事执行措施正是由早期的扣押对方财物制度发展而来。由此,将民事执行制度放置于英国历史的基本脉络中予以定位,希望可以为诠释英国法中的习惯法渊源增添更为崭新的注脚。

英国民事执行制度变迁的习惯法渊源

宫 雪[2]

摘要:作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习惯法深刻地影响着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继受于古日耳曼习惯,又是12至13世纪形成的普通法的源头。在这一历史脉络下,英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变迁经历了由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开创了大量的制度先河,而普通法形成和发展时期的民事执行程序规则至今仍有部分继续适用。可以看出,习惯法在推动普通法的发展,但习惯是否可以修改普通法,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利益或者价值衡量进行解答。

关键词:习惯法;英国法;民事执行;扣押财产

法律与历史是不可分的,尤其是英国的普通法,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只有通过历史才能真正理解它。

——[英]梅特兰(www.xing528.com)

习惯法是英国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英国法中的习惯包括普遍习惯、特别习惯、自治镇的习惯和商事习惯。[3]其中,英国学者把普遍习惯视为在整个王国适用的习惯规则,也即,普遍习惯被认为构成实质上的普通法。波洛克(Pollock,1845—1937)在《法理学第一书》中提到,“在六个世纪的进程中,凡有机会思考普通法与习惯法关系的人都会确信且异口同声地赞成,普通法就是一种习惯法”。[4]此外,特别习惯(包括自治镇的习惯)被认为是通常意义上的习惯法,而英国学界普遍认为,曼斯菲尔德勋爵等人通过判例法将欧陆的商事习惯法并入了英国普通法。

普通法,又被称为英国王室法,是中世纪时期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的全国通行的习惯法和判例法,[5]而普通法的源头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中,盎格鲁(Angles)、撒克逊(Saxons)、裘特(Jutes)等日耳曼部落自5世纪中叶起,从欧洲大陆渡过北海侵入不列颠,逐渐征服土著居民凯尔特人,而征服不列颠的战争使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先后建立了一系列以私有制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结束了罗马人对不列颠数个世纪的松散统治。与此同时,调整社会生活的规则也突破了家族范围的限制,随着日耳曼民族传统被确定下来成为调整生活的公认规则,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便产生了。随着7世纪初,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成文法典的制定,习惯法内容增强了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但这些法典并未根本改变英国法的不成文特征,“习惯法是唯一有生命力的法律渊源,君主甚至在他们的立法中也不过要求对习惯法作出解释而已”。[6]12至13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国王建立王室法庭并不断扩大其司法权限,越来越多的案件被吸收到王室法庭审理,原先分散的地方习惯法逐渐融为一体,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在这一历史脉络下,英国民事执行的规则产生并获得发展,同时开创了大量民事执行制度的先河。在古日耳曼部落习惯中便已有对判决执行的规则,基本上依靠自力救济来实现执行,但由于古日耳曼习惯法诉讼程序思想的影响,法院对判决的执行并没有强制力。盎格鲁—撒克逊征服不列颠后,一方面继受了古日耳曼习惯中的执行规则,另一方面在各王国编纂的成文法典中进一步规定了财产扣押制度。而普通法上的民事执行措施正是由早期的扣押对方财物制度发展而来。由此,将民事执行制度放置于英国历史的基本脉络中予以定位,希望可以为诠释英国法中的习惯法渊源增添更为崭新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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